這意味著,在國務院辦公廳下達《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延長春節放假至2月2日后,大部分非必需行業企業均繼續“休息”至2月9日,2月10日正式上班。那么,延遲復工等于延長的春節假期嗎?
澎湃新聞梳理發現,湖南、福建等省的《延遲省內企業復工的通知》中,均引用了作出該決定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省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機制的有關規定。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王顯勇告訴澎湃新聞,“延遲復工令”是法律授權地方政府實施的緊急措施,其法律依據是《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傳染病防治法》。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法》第49條第3項的規定,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采取其他保護措施。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第42條的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停工、停業、停課的緊急措施并予以公告。因此,“延遲復工令”實質上是“停工令”,屬于法律授權的應急處置措施或者緊急措施。因其剛好與春節假期相銜接,各地將其稱為“延遲復工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