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陳勝昌向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天涯公安分局公開“陳麗丹墜樓事件”前后。9月18日,該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生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告公開“5·26川航乘務員陳麗丹墜樓事件”前后。天涯分局不服判決,向三亞中院提起上訴。今年11月18日,三亞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勝訴后,陳勝昌聯系天涯公安分局,要求向家屬或者法院提供調查情況,但至今,一家人仍未拿到調查情況。
規定期限內裁定未履行 當事人可申請強制執行
三亞中級人民法院媒體對接人盧音表示,判決書生效日于最后一方簽收的日期開始計算,陳勝昌收到判決書的日期是11月21日,因此11月21日起開始生效。如此計算,則最后的截止日期為12月18日。
盧音表示,這個案件法院已經審理完畢,并作出了公正裁決,目前尚在法律規定的20天的履行期限內,如在規定期限內裁定沒有得到履行,當事人可以到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