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訴訟稱,蘋果建議對iPhone手機上與果汁或咖啡等普通液體接觸的區域進行沖洗,可能會以使指示燈變紅的方式引入液體。據稱,這一活動可用于否認保修范圍。
原告史密斯被描述為布朗克斯縣公民,據說她購買了iPhone8,iPhone8經歷了與水的接觸,"這與她的設備的IP等級一致,也與該設備的營銷和廣告中如何呈現防水屬性一致。"
在試圖讓蘋果公司修理iPhone時,該公司拒絕了液體損壞的保修范圍。這迫使史密斯"因維修成本、功能降低、再銷售價值降低和/或購買新設備而蒙受經濟損失。"
原告聲稱,"如果沒有被告的失實陳述和遺漏",原告就不會購買iPhone,在同樣的情況下也不會支付那么多的費用。不過,史密斯仍計劃再購買一部iPhone,前提是她確信耐水性聲明符合"智能手機用戶的典型日常使用習慣,而不是基于受控的實驗室條件"
這起訴訟稱,蘋果的類別包括所有居住在紐約州的iPhone買家,據稱蘋果違反了《紐約普通商業法》的《消費者保護法》。
在要求陪審團審判時,訴訟請求的救濟要求通過強制蘋果公司糾正其營銷、恢復等級成員的禁令救濟、金錢賠償、律師和專家的費用和開支,以及法院授予的任何其他救濟,來獲得初步和禁令救濟。
這并不是蘋果公司的耐水性聲明第一次遭到抨擊。
在2020年11月,意大利反壟斷機構對蘋果公司處以1000萬歐元(1200萬美元)的罰款,理由是蘋果公司聲稱其具有防水性能,卻拒絕為液體損壞提供保修。
訴訟中提到的罰款是蘋果公司收到"監管機構、競爭對手和消費者在過去幾年中向其主要辦事處"投訴的證據,這使蘋果意識到有一個問題需要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