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外廣告是城市天際線和市容街景的重要組成部分,做好戶外廣告的管理工作,將進一步提升城市顏值和城市品質。

記者在今天(4月22日)上午蘇州市城市管理局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作為2020年蘇州市政府規章立法計劃項目,《蘇州市戶外廣告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

《辦法》(2002版)實施十八年來,隨著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江蘇省廣告條例》等上位法相繼出臺,我市的相關法規規章也需及時修改完善,使之更好地銜接配套。

近年來,戶外廣告設施的類型更加豐富、數量大幅增加,管理實踐中出現了許多新的情況和問題,因此出臺新《辦法》予以調整規范。 主要涉及以下五方面調整: (一)明確戶外廣告設施管理模式。《辦法》立足我市管理實際,借鑒上海、杭州等地的先進管理經驗,在第二章對戶外廣告設施的管理模式進行了調整,進一步完善了戶外廣告設施點位確定方式。《辦法》第十條和第十一條參照《上海市戶外廣告設施管理辦法》有關編制陣地規劃和實施方案的規定,分別對戶外廣告設施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作出了規定,通過市級制定專項規劃、縣級市(區)制定詳細規劃的方式,實現對戶外廣告設施點位的整體把控和精準掌握,提高城市治理的精細化水平。 (二)關注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管控。2015年,蘇州市區戶外廣告規劃建設聯席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要求逐步取消市區橋身廣告、屋頂廣告和城市建成區內的高立柱廣告。按照會議精神,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江蘇省廣告條例》等上位法中的相關禁設規定,《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將橋身、屋頂和城市建成區內的高立柱納入禁止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位置或者區域。 (三)明確商業戶外廣告設置權的取得形式。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辦法》(財稅〔2016〕116號)對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的相關規定,《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利用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建(構)筑物、公共設施、公共場地(所)、公共汽車、公交場站、候車亭等以及利用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或者機關事業單位所有的建(構)筑物設置商業戶外廣告的,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有償取得設置權”;第四款規定“利用非政府投資建設的資源設置商業戶外廣告的,可以通過公開招標、拍賣或者協議出讓等方式取得設置權”。《辦法》第二十一條對非政府投資建設的資源上商業戶外廣告設置權的取得方式不再做強制性規定。 (四)明確流動戶外廣告的管理。當前,對于流動戶外廣告尤其是公共汽車、出租車、私家車等車輛的車身廣告缺乏具體的管理依據和規范。依據《蘇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經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批準,并按照要求和時限設置”的規定,《辦法》第三十條明確,“利用車輛、船舶、飛行器、升空器、氣球等發布戶外廣告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有關技術規范,并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法許可。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另行制定管理細則。”確定了流動戶外廣告的主管部門。同時第三十七條規定,“在公共汽車、出租車等車輛上違法或者不符合技術規范設置戶外廣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門進行依法查處;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五)明確設施的安全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和要求,為強化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者、經營者的安全意識,《辦法》第四章對安全管理作了專門的規定:第三十二條明確了設置者的主體責任和經營者的安全作業責任,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強化了安全要求和檢測要求,第三十五條突出了管理部門安全監督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