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盧興雄,浙江其峰礦山工程有限公司駐山東棲霞金礦項目部爆破工,對事故發(fā)生負有責任,已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1. 王道乾,浙江其峰礦山工程有限公司駐山東棲霞金礦項目部爆破工,對事故發(fā)生負有責任,已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2. 馮曉林,中共黨員,山東五彩龍投資有限公司綜合辦保衛(wèi)班長,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的購買、接收、登記等工作,對事故發(fā)生負有責任,已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上人員是中共黨員的,由相關紀檢監(jiān)察機關加強與司法機關的溝通協(xié)調,在具備作出黨紀處分條件后,及時作出處理。
(三)公安機關已采取強制措施的公職人員。
1. 姚秀霞,中共黨員,棲霞市委原書記,二級巡視員,對未按規(guī)定及時上報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對事故發(fā)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已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并立案偵查。
2. 朱濤,中共黨員,棲霞市委原副書記、原市長,對未按規(guī)定及時上報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對事故發(fā)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已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并立案偵查。
以上人員,由相關紀檢監(jiān)察機關加強與司法機關的溝通協(xié)調,在具備作出黨紀政務處分條件后,及時作出處理。
(四)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人員。
1. 康鑄尚,山東五彩龍投資有限公司副總經(jīng)理兼安全生產(chǎn)科長,分管安全生產(chǎn)、設備管理,對事故發(fā)生負有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 于建坤,山東五彩龍投資有限公司副總經(jīng)理兼生產(chǎn)技術科長,分管生產(chǎn)調度,對事故發(fā)生負有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 李繼寧,山東五彩龍投資有限公司大股東,對事故發(fā)生負有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建議給予黨紀政務處分以及組織處理的人員。
1. 王勇,中共黨員,中共棲霞市黨代表,棲霞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所長。建議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
2. 牟海軼,中共黨員,棲霞市公安局治安大隊治安管理科副科長。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3. 王國超,中共黨員,棲霞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副大隊長。建議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
4. 呂學濱,中共黨員,棲霞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政委、治安大隊大隊長。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
5. 劉先科,中共黨員,棲霞市應急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6. 孫云海,中共黨員,棲霞市應急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建議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
7. 范慶蕓,中共黨員,棲霞市工業(yè)和信息化局運行監(jiān)測協(xié)調辦公室負責人(事業(yè)編制)。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
8. 齊維強,中共黨員,棲霞市工業(yè)和信息化局黨組成員、四級調研員。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9. 李永杰,中共黨員,棲霞市工業(yè)和信息化局黨組書記、局長。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10. 王忠賢,中共黨員,棲霞市交通運輸局綜合運輸科負責人、交通運輸服務中心黨支部書記。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