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同意事故調查組對有關責任人的處理建議,依規依紀依法追究以下責任人的責任: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責任人員。
吳榮松,浙江其峰礦山工程有限公司項目部副經理,鑒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責任。
(二)已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人員。
1. 賈巧遇,中共黨員,山東五彩龍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副總經理,主持公司工作,對瞞報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已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 馬學圣,中共黨員,山東五彩龍投資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分管治安保衛、民用爆炸物品審批,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已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 吳宗形,浙江其峰礦山工程有限公司駐山東棲霞金礦項目部經理,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已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4. 李東,中共黨員,煙臺新東盛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已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5. 唐海波,煙臺新東盛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員工,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已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6. 王桂磊,煙臺新東盛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員工,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已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7. 馬俊榮,浙江其峰礦山工程有限公司駐山東棲霞金礦項目部員工,負責回風井炸藥管理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已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 鄭略潑,浙江其峰礦山工程有限公司駐山東棲霞金礦項目部爆破工,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已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9. 李若滿,浙江其峰礦山工程有限公司駐山東棲霞金礦項目部爆破工,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已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