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趙晨民)垃圾不能亂丟是常識,但是垃圾能一燒了之嗎?邱女士就因為“看著地上臟”,點火焚燒了垃圾和枯葉“攤上事”了。日前,虎丘區檢察院辦理了這樣一起點火引發火災的案件。
5月12日午飯剛過,虎丘區一處林地突然起火。接到報警后,兩輛消防車出動,火勢被及時控制。經勘查,火勢發生在一大型工地旁,位于路邊綠化帶內側一片樹叢中,焚燒后的草地上一片灰燼,旁邊幾棵樹的葉子也被燒焦。過火區域東西最長18米,南北最長30米,過火面積約540平方米。
人為縱火還是其他原因引發的火災?警方很快在報警人邱女士身上找到了答案。據邱女士交代,案發當天天氣比較熱,她想到附近的水庫去游泳。“以前很多人到這里游野泳,去了才發現水庫被填平了,變成了工地。”邱女士正準備回家,她在路過一處林地時,發現地上很多碎紙和枯枝爛葉。“我把這些垃圾和樹葉堆起來,就用隨身的打火機點著了。”沒想到,火剛燒起來,突然一陣風吹過,把火苗吹向周邊,火勢迅速蔓延。雖然慌了神的邱女士跑到附近的工地提了一桶水,但是這桶水根本就是“杯水車薪”。邱女士趕緊撥打了119。次日,公安機關以放火罪對邱女士進行刑事拘留。5月20日,該案移交虎丘區檢察院批準逮捕。
承辦檢察官認為,邱女士看到地上枯樹葉、廢紙巾,認為“地方臟亂”,將上述雜物放在一起點燃燒毀,其目的在于清除垃圾廢物,而非放火危害公共安全。
林業部門實地勘察并確定了焚燒地塊屬于林地范圍內,不過該區域的地類為“其他無立木林地”。檢察官認為,點火地點位于“無立木林地”的一處空地,明顯有別于“有林地”,客觀上火勢蔓延的可能性較小。在著火后,邱女士到工地借水滅火,又撥打119報警,有積極的救火行為。
“點火對象、地點、環境、動機等多個方面,反映她未能預見到火勢會擴大,在火勢蔓延后,也沒有積極地追求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其主觀上是過失而非故意。”承辦人最終認定邱女士為失火罪,并非放火罪。邱女士主觀罪過是過失,其失火行為造成的后果尚未達到刑事追訴標準,最終檢察機關做出不逮捕決定。(本文感謝虎丘區檢察院 檀杉杉 萬偉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