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就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有關事項作了明確。


1.月銷售額未超1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能否放棄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
答:免征增值稅政策調整后,已經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發票,也可以自愿不再使用稅控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
2.政策調整后,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是否強制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
答: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除特殊情況外,應當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3.提供科研開發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達到10萬元,是否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為了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創業創新活力,促進民營經濟和小微企業發展,稅務總局持續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專用發票試點行業范圍。目前已經將住宿業,鑒證咨詢業,建筑業,工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等八個行業納入試點行業范圍。試點行業的所有小規模納稅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受月銷售額標準的限制。
提供科技研發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屬于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符合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條件,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領用并自行開具專用發票。
4.對于住宿業、鑒證咨詢業、建筑業、工業以及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未核定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是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30萬元)才可以自行開具專用發票?
答:為了進一步便利小微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自2019年3月1日起試點行業的所有小規模納稅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受月銷售額標準的限制。
5.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稅率是顯示實際征收率還是顯示* * *?
答:對于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稅率欄次顯示為適用的征收率;對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如月代開發票金額合計未超過10萬元,稅率欄次顯示 * * *。
6.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如何顯示?
答: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或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欄次顯示為適用的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