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趙晨民)孩子間斗嘴、打架本就不好,將彈珠射入別人眼睛就更為大錯。近日,昆山法院審結了一起生命權、健康權糾紛案件,依法判決被告承擔各項損失共計21萬余元。
小學生馬某和李某系同校校友。去年2月份,馬某和李某同在昆山市陸家鎮某小區玩耍,由于兩人之前有過矛盾,見面后便發生了爭吵,導致雙方情緒都很激動。爭吵中,李某拿起手中的彈弓將一顆鋼珠彈射向馬某。很不幸,鋼珠打在了馬某的左眼上導致眼睛紅腫。次日,馬某的家人將馬某送至昆山、上海等地醫院治療。后經司法鑒定所鑒定,馬某的左眼損傷構成九級傷殘。馬某的父母看著自己幼小的孩子遭受如此的痛苦,悲憤不已,遂將李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賠償。
法庭審理查明,馬某和李某因矛盾產生爭吵,并最終導致悲劇的發生,李某應負主要責任。但由于李某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相關法律,應由其監護人、也就是李某的父母承擔民事責任。考慮到李某給馬某造成的傷害,其父母沒有盡到監護職責,因此,法官判定,李某的父母承擔所有的賠償責任,包括醫藥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21萬余元。
法官說法:孩子好玩本是天性,但過激的行為可能會造成意想不到的結果。本案中,兩個孩子只是因為有矛盾,最終卻演變成一場悲劇,令人嘆息。在此提醒廣大市民,在繁忙的工作之余,應多注重孩子的教育。特別是未成年子女,他們對待自己的行為還未有清醒的認識,易造成過激行為,也不知道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及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父母積極教育子女學會尊重他人財產和生命,杜絕類似事件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