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趙晨民)亂停車不僅僅會影響正常的交通秩序,還有可能在某些事故中承擔賠償責任。日前,常熟法院審結了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電動車主錢某因追尾轎車受傷,起訴肇事車主及兩名占用非機動車道停車的車主索賠。
2017年7月的一個下午,錢某騎電動車在常熟銀河路機動車道行駛時,不慎追尾同向行駛右轉彎的蘇某所駕駛轎車,導致錢某右肩鎖關節脫位及左肘部皮膚擦傷,住院半個月花去醫療費14412.04元。而事發時,同側非機動車道內被張某、李某分別停放的兩輛轎車所占據,迫使錢某的電動車騎上了機動車道。
交警大隊勘查現場后認定,張某和李某在該事故中均具有占用非機動車道臨時停車之過錯;錢某具有駕駛電動自行車進入機動車道行駛時車速快、遇情況未能及時采取有效避讓措施之過錯;但事發時蘇某所駕轎車在道路上所處的位置、張某和李某占道停車對錢某遇情況避讓時的影響程度等無視頻記錄等關鍵證據,且事后各方對事故的描述不相一致,導致一些關鍵細節無法查明,故交警部門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之后,原告因與三輛轎車的車主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訴至法院。
被告張某和李某覺得很冤:電動車沒有和他們的車子發生直接碰撞,怎么也要自己負責?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結合當事人陳述、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等,認定本案事故由原告錢某自負25%的責任、被告蘇某擔責55%;被告張某、李某具有占道停車的過錯,酌定各擔責10%。因三名被告車主分別在三家保險公司投保,應先由其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進行賠償,超出部分在商業險范圍內按照各方的事故責任比例賠償。
法官說法: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應根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小以及過錯程度來確定。本案中,李某和張某的車輛雖未與錢某發生直接碰撞,但這起事故的發生與兩人在非機動車道占道停車的行為有一定的因果關系,所以張某和李某應對錢某的損失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