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近日接到了一份反應材料,青海省商人程暢在從未接到任何訴訟文書和通知以及執行文書的情況下,上海嘉定區法院將其銀行賬戶的140余萬元凍結劃扣,作為一名人大代表和政協常委,數次討說法卻無果。
記者了解到,程暢曾是青海省海西州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一名人大代表,現為青海省格爾木市政協常委。2017年1月,其銀行賬戶的140余萬元先后兩次被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凍結、劃扣。程暢到法院了解方知,揚中市瑞通實業有限公司(簡稱瑞通公司)與程暢原先所在的青海金盛冶煉有限公司(簡稱金盛公司)發生了經濟糾紛,于2013年瑞通公司將金盛公司的六位股東(陳文淼、陳純飛、陳文金、陳曉霞、鄭元計、畢海峰)以及程暢本人起訴至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法院判定金盛公司償付原告瑞通公司330多萬元。
然而從2013年上海嘉定區法院的初審到2015年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再到2016年嘉定區法院作出的執行裁定,程暢本人卻對整個訴訟過程以及案情毫不知情,兩審均在程暢缺席中進行的審理,最終140萬元被劃扣走。
早已不是股東并有法院裁定
據了解,2009年以前程暢曾經是金盛公司的一名股東,其他6位股東分別是陳文淼、陳純飛、陳文金、陳曉霞、鄭元計、畢海峰等人。諸多方面因素,程暢提出了退出金盛公司股份的請求。于2009年7月11日,經金盛公司全體股東會議決定同意程暢退出全部股份,不再擁有公司股份,不再享有和承擔公司的權利義務。

全體股東會決議通過后,因金盛公司遲遲不給辦理程暢退股后對應的股份財產兌現事宜,于2010年1月9日程暢向青海省海西州中院提起了公司股權糾紛訴訟,海西州中院作出了(2010)西民二初字第06號民事調解書和(2011)西中執行字第13號執行案件結案通知書。“申請人程暢不再具有金盛公司股東身份并同意配合金盛公司完成工商變更登記手續,該案已全部執行完畢,現已結案......”。

根據該結案通知書,程暢2010年10月15日起已不是金盛公司的股東,不應當作為瑞通公司在2013年起訴金盛公司合伙協議糾紛一案的訴訟主體。然而對上海嘉定區法院和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這種當事人缺席審理、不采納客觀事實證據審理的做法,程暢感到無助和疑竇重重。
再審申請被駁回
對上海嘉定區法院這種違規的錯誤凍結、劃扣,程暢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審請求。2017年4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受理了該案,但最終駁回了再審申請。其駁回的理由是:雖然青海省海西州中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及執行案件結案通知書認為程暢不再是金盛公司的股東,但從現有證據材料得知程暢后期又參加了金盛公司的清算程序,在2012年5月6日金盛公司股東會作出的解散并進行清算的決議以及同年10月15日金盛公司出具的清算報告上均有程暢的簽名,故程暢作為金盛公司的清算義務人,仍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而程暢在申請再審中,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供的客觀事實依據并未被采納。
客觀事實:程暢不是清算組成員
程暢自2010年9月退出金盛公司以后,金盛公司在其他六位股東的經營下,公司日趨萎靡,最終因公司經營不善,于2012年3月20日經股東會決議終止營業、注銷,并成立清算組。當時清算組成員中并沒有程暢。在2012年4月9日金盛公司制作的清算公告中,清算組成員也沒有程暢本人。

(上圖清算公告中清算組成員并未出現程暢的名字)
因當地工商行政機關要求清算組成員必須包括所有登記股東才可注銷、清算,在金盛公司其他六位股東的一再請求下,程暢處于人道主義的幫忙,便在清算組成員中簽了字。但簽完字后金盛公司隨即給程暢出具了一份證明,證明原始股東程暢現在所簽之字,只是為了進行公司清算、注銷,公司注銷后,之后出現所有的債權債務糾紛全部由剩余六位股東承擔,與原始股東程暢再無糾葛.....。且當時程暢并未參與金盛公司的清算程序,對金盛公司的清算的具體事宜也毫不知情,因為那時程暢早已不是金盛公司的股東。而如此重要的客觀事實依據,卻沒有被法院采納,程暢對此無助,感到比竇娥還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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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程暢表示,希望關注本冤案,督促上海嘉定區法院將已劃扣的140萬元資金盡快退還,還自己一個公道。事態的進展媒體將會持續跟蹤報道。(記者 程曉 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