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報訊(記者 鄒強 通訊員 許艾)沒有開車,卻因危險駕駛罪受到法律制裁,這是怎么一回事?日前,虎丘區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危險駕駛犯罪案,駕駛人黃某被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兩千元;同車的被告人郭某因犯危險駕駛罪(共犯),被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兩千元。
被告人黃某是一家KTV 的工作人員,另一名被告是一向喜歡熱鬧的郭某,郭某時不時呼朋喚友去該KTV聚餐、唱歌。去年11月19日晚上,郭某和朋友晚飯時喝了不少酒,可他不以為然,飯后駕車載友來到黃某所在的KTV繼續娛樂。其間兩人開懷暢飲,一直玩到次日凌晨。
此時,郭某自覺不勝酒力,黃某便提出由她開車相送。郭某將自己的車鑰匙交給黃某,并由她駕駛該車搭載郭某等人離開KTV。剛開出去沒多久,黃某醉意上頭,汽車撞上馬路中間的護欄,隨后被交警查獲。
經鑒定,黃某血液中的酒精濃度為206毫克/100毫升,構成醉駕。該事故造成護欄損失2100元。歸案后,被告人郭某、黃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庭審中認罪。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明知被告人黃某大量飲酒,仍將自己的汽車交給黃某在道路上駕駛。黃某和郭某的行為均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黃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不過,兩名被告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綜合考慮各種因素,作出以上判決。
據悉,該案是蘇州大市范圍內判處的首例危險駕駛共同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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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共同犯罪
在司法實踐中,危險駕駛的共同犯罪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后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
二是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
三是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法官提醒:不要向醉酒的人員出借車輛,不向駕駛員強行勸酒,不要指派、脅迫醉酒的駕駛員駕駛機動車,否則將會受到法律制裁。
(鄒強 許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