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垃圾跨省傾倒太湖西山案”的判例涉及系列訴訟對生態環境損害、有毒物 質、公私財產損失等問題的范圍和認定問題,為全國同類案件的辦理提供了樣本。
從去年7月起,“垃圾跨省傾倒太湖西山案”一直吸引著全國輿論關注。前天,姑蘇區人民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對偷倒垃圾的被告人作出一審判決,三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四年六個月至五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至此,該案基本塵埃落定。
通觀這起跨省偷倒垃圾案,看點頗多,尤其事發地位于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西山島,更加牽動人心。在司法辦案中,對于風景名勝區的特別保護也貫穿于全過程,甚至成了創新手段。
首先,偵查初期在涉案垃圾暫未檢測出揮發酚等有害物質的情況下,蘇州市司法機關經過論證分析,認為傾倒在風景名勝區的生活垃圾,造成景觀破壞、水體污染、生態環境受損的嚴重污染后果,應當認定為有害物質,這在全國尚屬首次,對今后處理此類案件產生示范效應。
其次,法院判決把破壞西山國家風景名勝景觀和自然風貌,作為傾倒垃圾的危害后果,這為今后同類案件的處理提供了樣本。
放眼國內,風景名勝區被偷倒垃圾的事件比比皆是。很多景區是開放區域,車輛、船只可以自由到達,給異地偷倒垃圾提供了便捷。然而在實踐中,污染環境案件辦理時存在取證難、鑒定難、認定難等問題,所以很多案件只能從輕處理。也正是因為違法成本低,才導致已形成利益鏈的異地偷倒垃圾的猖獗。
風景名勝區是珍貴的、不可再生的自然和文化資源,傾倒垃圾使得風景名勝區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遭到破壞。此次“垃圾跨省傾倒太湖西山案”的判例涉及系列訴訟對生態環境損害、有毒物質、公私財產損失等問題的范圍和認定問題,為全國同類案件的辦理提供了范例,有利于風景名勝區切實加強環境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