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趙晨民
袁某為林先生妻子的舅舅,2011年袁某與銀行簽訂個人貸款合同,共貸款70萬元。貸款發放后,就全部被林先生拿走,現該筆貸款無法按期償還,銀行索要還款成了問題。近日昆山法院審結了這么一起錯綜復雜的金融借款案件。
小夫妻買房卻是舅舅貸款
林先生與徐女士二人于2010年9月辦理結婚登記,并購買了一處房產,但登記于徐小姐的舅舅袁某名下。2011年林先生哄騙徐小姐的舅舅袁某與銀行簽訂了貸款總額為70萬元的《個人抵(質)押循環貸款合同》一份,并將其與徐小姐結婚購買的房產(登記在袁某名下)作為抵押物進行抵押擔保。
此外,林先生還模仿其妻子徐女士的簽名向銀行出具了共同還款承諾書一份,承諾在其舅舅袁某不能按期償還該筆借款的時候由徐女士代為償還此筆借款。現今該筆貸款未能按期償還,銀行遂將袁某及徐女士告上法庭。
房產最終被判拍賣償還貸款
法院審理過程中,袁某與徐女士認為本案整個過程都是林某一人策劃、操控,且袁某從2011年起一直在領取失業保險金,銀行對于此筆貸款不能償還也有一定的責任。此外,徐女士向法庭示明共同還款承諾書上自己的簽字是丈夫林先生偽造的。
最終,法院經過審理并結合司法鑒定判決認為:銀行依法有權要求借款人袁某賠償因其違約而造成的損失。同時,共同還款承諾書上徐女士的簽字并非其本人所簽,因此徐女士無需承擔還款責任。
案件宣判之后,袁某并無力償還銀行貸款,法院遂將袁某名下用于抵押擔保該筆借款的房產予以拍賣用以償還銀行貸款。
貸款合同要慎簽
合同意味著權利與責任,袁某在借款人處簽字即意味著袁某與銀行訂立借款合同,即便是該筆貸款被林先生挪用,而袁某分文未用,在該筆貸款不能按約歸還時銀行只會找到袁某要求償還,而基于合同的相對性,法院也只能判決袁某來償還此筆借款。
而值得慶幸的是,該案中用于抵押的房產是林先生購買所得并登記于袁某名下的,否則,袁某將會為自己輕率的簽名行為背負上70萬元的貸款。
因此,法官在這里提醒廣大市民朋友們,合同有風險,簽字一定要慎之又慎。
此外,對于共同還款承諾書上徐女士的簽字,徐女士積極提出司法鑒定申請,其行為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值得廣大市民朋友們學習。
(本文感謝昆山法院 孫振燕 黃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