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趙晨民)貪心房東為求高價將安置房“一房二賣”,不料買家起訴到法院。結果,房東反被判承擔賠償房價漲幅差價,得不償失。
2016年3月份,陶某與李某簽訂了安置房買賣合同,約定陶某出價100萬元購買李某的一套安置房。簽訂合同時,安置房尚未交付也還不能辦證。雙方約定由陶某支付5萬元定金,到8月份交房時再支付90萬元,留余款5萬元到辦證時付清。
2016年9月份,李某仍未能交房,陶某經過打聽,該房屋完全可以交房。陶某隨即找到李某要求交房,李某找各種理由推脫拒不交房,并告知房屋需要自己住不賣了。經過長時間溝通無望,陶某在年底起訴到法院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李某無奈之下在法庭說出實情,房屋早在2016年7月份就已經以115萬元的價格出售給了他人,并且已經交房。審理中,經現場查驗,該房屋的確已經出售給了他人,并且已經裝修完畢入住。因李某“一房二賣”,他人已經交房入住,陶某無法獲得該房屋,便轉而要求李某進行賠償,經過法院委托專業機構進行評估,該房屋在審理時的市場價格已經達到150萬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陶某與李某簽訂的《存量房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自覺履行。李某未經陶某同意,擅自將涉案房屋加價出售,并辦理過戶手續。故李某構成違約,造成其與陶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不能履行。李某單方違約造成合同解除,應按照合同約定返還陶某的購房定金。最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返還陶某的5萬元定金,并支付陶某房屋漲幅差價50萬元。后李某不服,上訴至蘇州中院,經中院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李某賠償陶某各項損失30余萬元。
(本文感謝昆山法院 歐平 周春曉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