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肖朋) 近日,太倉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分別判處被告單位某公司罰金人民幣10000元,判處被告人甲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甲某最近很煩惱,作為公司的實際經(jīng)營者,公司經(jīng)營不善,已到了無力支付工人工資的地步,面對被拖欠了80660元工資的11名工人,甲某焦頭爛額。眼看又要到月底,實在找不到借口再拖欠了,甲某一狠心,于2015年初棄廠逃匿,并停用了原來的手機號碼,中斷與員工的聯(lián)系。后經(jīng)太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法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公安部門遂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對其立案,并很快將其抓捕歸案。直到此時,甲某才后悔莫及。所幸甲某的近親屬在其到案后代為支付了工人工資64160元,并對剩余的拖欠工資與工人達成協(xié)議。
法院認為,在本案中,被告單位某公司、被告人甲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shù)額較大,經(jīng)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均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被告人甲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自愿認罪,且在提起公訴前支付了勞動者的大部分勞動報酬,確有悔罪表現(xiàn),因此,對公司和被告人甲某均予以從輕處罰,并對甲某適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