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檢監察干部 七種情形要記錄在案
本報訊(記者 邵群)記者從市紀委、監察局獲悉,《蘇州市紀檢監察干部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及違規接觸被審查對象等登記備案暫行辦法》于近日正式出臺。按規定,全市各級紀檢監察干部應帶頭明紀守紀,嚴格執行紀律,不得違反規定打聽案情、過問案件,不得為執紀監督、執紀審查對象說情、打招呼,或以其他方式干預執紀審查等,不得違規接觸被審查對象及其特定關系人。
該暫行辦法規定,全市各級紀檢監察干部,包括紀委委員和其他從事紀檢監察工作的人員,在監督執紀問責工作中的相關情況將實行登記、報告和備案制度。據悉,監督執紀工作人員遇有打聽案情、過問案件和說情干預的,應立即予以制止,并告知其有關政策、紀律和要求。
監督執紀工作人員遇到紀檢監察干部有以下七種情形的,要按規定記錄在案。一是非因履職、非經規定程序,打聽或了解執紀監督、執紀審查等方面案件的線索核查、談話取證、事實認定、定性量紀、領導批示、審議討論等情況的;二是未經組織批準,要求提供有關案件材料或情況的;三是打探執紀監督和執紀審查工作人員、案件證人、舉報人個人信息和舉報內容的;四是以反映、報告情況為由,為執紀監督、執紀審查等涉案對象說情、打招呼的;五是要求在違紀事實和責任認定、紀律處分等方面給予特殊對待,或違規對執紀監督、執紀審查等提出具體要求和傾向性意見的;六是授意、縱容或用其他方式干擾、阻礙執紀監督、執紀審查等工作的;七是其他需要記錄的情形。
記者了解到,根據該暫行辦法,監督執紀工作人員記錄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和違規接觸被審查對象等有關情況應全面、如實。同時要留存、提取文字材料、錄音錄像、手機短信、微信或QQ 網上聊天記錄等電子數據,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嚴禁不記錄、選擇性記錄或虛假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