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人本身在違法 已經偏離消費打假的初衷
本報記者籽言
對于商家來說,有一群人無時不在,這群人通過他們的方式時時刻刻提醒著:打假并非只在“3.15”。這個人群就是職業打假人。但是,據市工商局消保處相關負責人透露,近年來,職業打假人群出現了一種極端現象,部分人自己在違法,他們在通過自己的方法,把合法的商品變成不合法的商品。他們的這種行為一旦被證實,是得不到法律保護的。
3.5元買來過期肉松卷要求退一賠十?
3月26日中午,陳先生打進蘇州“12345”投訴稱,他在超市買到了過期商品,要求超市按食品安全法進行依法賠償,退一賠十。記者注意到,該投訴人是以實名投訴,實名索賠。
陳先生稱,3月26日上午11點左右,他在人民北路的家樂福超市買了一個肉松卷,花了3.5元。隨后,他就發現,這個肉松卷上的保質期是3月14日至3月25日。也就是說,這個肉松卷已經過期了,他認為超市在出售過期食品,要求按食品安全法進行退一賠十。
對于該投訴人描述的情況,記者向家樂福超市進行了核實。相關負責人在核實后告訴記者,他們也已經收到了該消費者的投訴,經過核實發現,消費者所購買的這個3.5元的肉松卷是超市自制商品,超市對自制商品有一套嚴格的生產、銷售流程,根據自制食品銷售制度,超市內當天沒有銷售完的自制食品會全部收走,接近保質期的食品會提前處理掉,每天自制食品區工作人員都會定時查看,不可能發生出售過期食品的情況。而且,整個自制食品區都有監控,我們也遇“到過這樣的情況,有人提前把保質期內的食品藏在超市的某個角落,或者購買后又重新帶進來,等過期了再拿出來,這種情況時有發生。”該負責人說,大型賣場空間很大,有人如果故意想要藏一個東西在某個角落,是很難被發現的,對于這種行為,他們目前都采取“等他們去起訴,走司法途徑。”
以牟利為目的的“知假買假”是不對的
這個月初,蘇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職業打假人索賠的案件,從法律上來說,在無法論證的情況下,法律是保護職業打假人的。但這一次,索要十倍賠償的這位職業打假人敗訴了。
王某在某電商平臺下單購買了50瓶輔酶Q10營養軟膠囊,共計3560元。隨后,他就以電商平臺將輔酶Q10膠囊當作普通食品進行銷售違法而向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并將電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對方退貨退款,按照商品價格十倍賠償,即賠償35600元。
法官發現,王某同時還起訴了另外3個案件,案件顯示,他在同一時間段購買該品牌的輔酶Q10營養軟膠囊共有100瓶。更奇怪的是,王某在一年前也曾購買配料顯示包含輔酶Q10的其它商品,并以同樣的起訴理由要求銷售者十倍賠償。法官認為,消費者要求退款是可以的,但是要求十倍索賠,是不可以的。原因是,王某的行為屬于近年來出現較多的知假買假的情況,知假買假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規范市場提高產品質量的作用,但以牟利為目的的知假買假已經脫離了其原本的意義,應當區別處理。王某的消費習慣顯然不符合一般消費者自用的情形,其消費行為以牟利為目的的可能性較大。而以牟利為目的專門購買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要求獲得“十倍價款賠償”的行為與《食品安全法》的法律價值和立法精神不相符。
采訪中,蘇州市工商局消保處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不管是從司法角度,還是立法,國家還是不排斥職業打假人的存在,也就是說是支持這種行為。從法律角度來說,職業打假人的大部分索賠是站得住腳的。但是,職業打假人這個群體,有部分人已經偏離了消費打假的初衷,這些人本身在違法,他們通過違法的方法,把原本合法的商品變成不合法的商品;還有一些人,在以牟利為目的,知假買假。
法官姜澤峰坦言,雖然新消保法實施后,“知假買假”要求賠償可獲支持,而且“十倍價款賠償”更是“刺激”了職業打假人。但對于消費者和職業打假者而言,一定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理性維權,杜絕惡意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