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過戶時須結清物業費
記者近日從市房產管理中心獲悉,我市將于4月1日起正式啟用新版存量房買賣合同——《張家港市存量房買賣合同(2016版)》(下稱新版合同)。新版合同文本要求對轉讓的存量房相關物業服務費用的繳納責任作出約定,明確房屋轉讓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
明確房屋過戶須結清物業費用
所謂存量房,是指已被購買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權證書的房屋,即二手房。
物業費收繳難一直是制約我市物業行業發展的一大難題,近年來,我市二手房交易過程中因賣方在房屋轉讓時未結清物業服務費引發的業主與物業公司、業主與業主之間的矛盾和糾紛時有發生。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因為房屋轉讓時沒有將該房屋產生的物業管理費用繳納責任界定清楚。根據《蘇州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業主轉讓物業時,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結清物業服務費用,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時,應當將臨時管理規約或者管理規約的內容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并自物業轉讓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物業轉讓或者出租的情況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物業所有權發生轉移時,業主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結清物業服務費用。”因此,存量房轉讓時結清物業服務費用,是公民應當履行的義務。
因此,為引導房屋交易當事人保障自身合法權益,規范房地產經紀服務行為,進一步維護二手房交易的市場秩序,我市將于4月1日啟用新版合同。
新版合同將進一步規范市場秩序
新版合同規定,轉讓房屋須查驗物業費繳納情況,并在合同內進行約定,避免可能因此而產生的物業糾紛。而新版合同也更加細化了不同情況下的清繳流程。
物業服務費用清繳憑證根據不同小區開展物業管理的情況分為三類,具體憑證開具方式如下:
第一類:交易房屋所在小區由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房屋出賣方應向物業服務企業相關負責人闡明房屋交易情況,結算截至房屋交易當月的物業服務費用,多退少補。物業服務費用結清后,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場開具《物業企業物業服務費用結算證明》,并加蓋物業服務企業公章;不能當場開具的,最遲不得超過3個工作日。
第二類:交易房屋所在小區采取業主自治方式開展物業管理的,房屋出賣方應向交易房屋所在小區的業主委員會相關負責人闡明房屋交易情況,結算截至房屋交易當月的物業服務費用,多退少補。物業服務費用結清后,小區業主委員會應當場開具《小區業主自治物業服務費用結算證明》,并加蓋小區業主委員會公章;不能當場開具的,最遲不得超過3個工作日。
第三類:交易房屋所在小區沒有實施物業管理的,房屋出賣方應至交易房屋所在小區所屬的社區居(村)委會闡明情況,由社區居(村)委會開具《房屋所在小區未開展物業管理的證明》,并加蓋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公章;不能當場開具的,最遲不得超過3個工作日。
房屋出賣方需在收到憑證的一個月內辦理房屋交易過戶手續。
啟用新版存量房買賣合同主要是通過合同條款引導房屋交易當事人,保障其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規范房地產經紀服務行列,進一步明確賣方、買房、經紀機構的權、責、利,進一步維護二手房交易的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