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廖文婷) 購買了1個多月的新車,發現發動機表面有霉斑和氧化腐蝕,車主楊女士認為自己買到了“泡水車”,要求銷售方承擔質量檢測的費用以及給予“退一賠三”的經濟賠償。為了避免消費者產生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我市消保委啟動汽車銷售行業消費糾紛聯動調處機制,合理妥善調解了這起消費糾紛。
去年7月,陸渡消費者楊女士,委托太倉一家汽車銷售公司向上海一家汽車銷售公司購買了一輛汽車,于7月20日在太倉銷售商處提車,至8月份跑了1800公里后,楊女士打開汽車發動機艙,發現發動機表面等局部有霉斑和氧化腐蝕痕跡,懷疑這輛車是“泡水車”,遂與太倉的汽車銷售公司交涉,要求解釋原因,賠償損失。經多次交涉仍談不攏,楊女士于去年12月來到我市消保委投訴,提出對汽車進行質量檢測,并要求被訴方按欺詐銷售行為,給予退一賠三的經濟賠償。
市消保委受理投訴后,認真聽取各方意見。太倉的汽車銷售商介紹,汽車是在上海4S店提回來的,發票由上海開具,汽車是否是“泡水車”,他們不清楚。上海銷售商則表示,汽車發動機外表有霉斑等是他們在4月份進貨后,汽車在地下車庫受潮所致,絕對不是“泡水車”,他們愿意對消費者進行適當的經濟補償。如果消費者堅持要進行質量檢測,檢測費用3萬元得先由消費者墊付,按檢測結果論定性質后再作處理。但楊女士仍堅持原來意見,雙方未能達成一致。
之后,市消保委啟動了汽車銷售行業消費糾紛聯動調處機制,請市汽車維修管理處“婁城車顧問”的專業人士對楊女士的汽車進行“會診”。經專家組認真檢查后認為,該發動機表面有霉斑和氧化腐蝕痕跡,是保管中受潮后引起,不能認定是泡水造成,此類案例他們此前也遇到過不少,建議消費者不要堅持檢測,汽車出現的問題不影響使用與外觀,清洗一下就可以。
在專家們的一致建議下,楊女士作出讓步。最后,上海汽車銷售商一次性補償楊女士1萬元,并給汽車做一次清洗,太倉汽車銷售代理商一次性補償楊女士3000元,作為購買延保費用的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