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葉文婕)時隔一天,寄出的快遞就顯示已經簽收,可收件人卻一直沒有收到包裹。昨天,市民王先生打來電話反映,快遞小哥電話通知,稱把快遞放在了公司門衛處,可在門衛處找了半天都沒找到,與快遞分撥點聯系,對方卻肯定快遞已經送到。
12月1日,因工作需要,王先生在張家港快遞了一批原材料,找快遞公司送到自己所在的位于相城區的公司。回到蘇州后,王先生就一直等著快遞到貨。第二天傍晚,王先生接到快遞員的電話,稱已經把包裹放在了公司門衛處,請門衛代收。掛斷電話后,他便來到公司門衛處,打算領回自己的包裹。可在門衛處找了很久,卻沒有收獲,快“遞是我自己寄的,外觀很熟悉,可找了一圈就是沒有,門衛也說不清楚有沒有送來。”王先生擔心,是不是快遞員一時疏忽,弄丟了自己的快遞?
“我找了半天沒找到,就撥打快遞公司的客服電話詢問,但客服卻說快遞已經簽收了。”王先生說,為了弄清楚快遞的下落,客服提供了分撥點的電話,可聯系后,對方也稱快遞肯定送到了,具體情況需要再查一查。直到前天,王先生還是沒有收到快遞公司的回復,卻接到了公司門衛的電話,門衛“說在一個角落里發現了我的快遞,喊我去拿。”快遞沒丟,王先生松了一口氣,但卻有些質疑,直接由門衛代收,萬一快遞真的丟了,該找誰負責?
根據王先生提供的快遞單號,昨天,記者查詢物流信息發現,這件快遞在12月2日晚7時許已簽收,簽收人是“門衛室”。對此,江蘇蘇州豐云律師事務所的魯云亮律師表示,如果純粹從合同意義出發,包裹必須送達本人,但為了方便起見,現實情況中確實存在找人代簽收的情況,關鍵在于是否得到收件人的授權。如果未經收件人同意就將收件人的包裹由門衛代簽,一旦出了問題則快遞公司必須負責任;如果收件人授權門衛代收快遞,則收件人負責。根據《快遞業服務標準》規定,快遞服務人員將快件交給收件人時,應有義務告知收件人當面驗收快件;如果收件人本人無法簽收時,可與收件人(寄件人)溝通允許后,采用代收方式,快遞服務人員也應告知代收人的代收責任;與寄件人或收件人另有約定的應滿足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