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與主管因工作發生糾紛,繼而產生肢體沖突。后職工向法院提起訴訟,聲稱主管將自己打傷,要求對方賠償相關損失,但只提交了事發一個多月后的就診記錄,法院究竟會如何認定?常熟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馮泉(化名)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訴,近日,蘇州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告馮泉在一審庭審中陳述,自己是從事加熱爐冷卻水管看護的水泵工。2015年5月7日下午,自己因上班遲到遭到了主管人員瞿建康(化名)的毆打。現在自己一干活就頭痛、頭暈,無法正常勞動,因此起訴要求瞿建康賠償人民幣4萬元。
對于原告陳述的事情經過,被告瞿建康給出了不同說法。他說,當天工廠工作人員在巡視過程中發現加熱爐無人看管,熱軋供水泵停止運轉。他接到通知前往現場后,發現馮泉并未在崗,過了好一會兒他才出現。考慮到爐膛內冷卻管可能因斷水造成爆裂,不僅花費200萬元新改造的系統將承受巨大經濟損失,還有可能造成冷卻水斷水、加熱爐爆炸的安全生產事故。自己氣憤之下確實有不理智的行為,但是并沒有如馮泉所說的那樣對其進行毆打。
為證明自己的損失,原告馮泉提交了一份2015年6月9日至常熟市第一人民醫院就診的病歷,病歷記載馮泉自述“外傷1月余,伴頭痛、頭昏”,“5月7日被人打傷頭部,當時未就診,自行回家休養。后患者時感頭昏、頭痛,伴記憶力減退”;經CT檢查“未見外傷征象”,“兩側半卵圓中心及基底節區腔隙灶”。
針對這份病歷,被告瞿建康認為馮泉就診與自己的行為沒有因果關系;就診記錄載明馮泉記憶力減退,是因為馮泉長期酗酒,此前他也發生過4次工傷,記憶力減退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與自己沒有關系。就算馮泉的陳述屬實,也不應當在事發一個多月以后才就診。
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案所涉糾紛的起因,系原告馮泉擅離工作崗位,被告瞿建康認為原告未能妥善看護加熱爐,可能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為此與原告發生肢體沖突。原告擅離工作崗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極易造成安全生產事故,被告或相關單位可依據有關規定對原告進行處理。被告重視安全生產、避免人財物損失的出發點值得肯定,但其在處理此事時態度簡單粗暴應給予批評,如因此造成他人損失的亦應予賠償。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馮泉要求被告瞿建康賠償損失,應舉證證明其因被告的侵權行為受到損失。本案中,原、被告在2015年5月7日發生爭執,原告僅提交了其在2015年6月9日及之后就診的記錄,且就診記錄載明“未見外傷征象”。因此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原告因與被告發生糾紛造成損失。故法院最終駁回了原告馮泉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不能舉證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承擔主張的事實不能成立的后果。本案中,原告聲稱自己遭到被告毆打受傷,但并未向法庭提交有證明力的證據。提醒大家,一旦遭受人身損害,要及時報警,事后立刻就醫,并注意保留相關證據,依法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