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芳與崔某是小學同學,有相似的離異經歷,后因緣而聚,結婚后在一起生活了14年。近兩年夫妻間因贍養老人、家庭消費等事務產生糾紛,最終林芳起訴至法院離婚。然而卻遭到丈夫崔某的反對,崔某稱自己與林芳并無婚姻關系,因為他們的結婚證上登記的并非林芳的名字。這又是怎么回事呢?
原來,林芳在老家牡丹江市公安局有一個重復戶籍身份為林麗,2001年12月她用林麗的身份與現任丈夫崔某登記結婚,后林麗將戶籍遷至昆山,在這里與崔某一生活就是14年,兩人各自的兒女現已成年。林芳認為他們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礎薄弱,雙方在為人處事及生活習慣等方面很不相同,尤其是忍受不了崔某的大男子主義,聲稱崔某性格暴躁且常常辱罵毆打自己。近些年,夫妻倆一直分居。林芳認為他們夫妻間感情已破裂,2013年9月期間林芳以“林麗”的身份向法院起訴離婚,因公安機關注銷了該登記錯誤的戶籍信息,造成訴訟主體不適格,最終法院駁回起訴。現林芳再次向法院起訴,法院依法審理此案。
昆山法院審理認為,經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裁定,雙方的結婚證并未被撤銷,即雙方的婚姻關系合法有效。至于被告關于原告以林麗身份登記結婚,系故意隱瞞身份,存在騙取婚姻客觀事實這一點,由于我國婚姻法僅規定脅迫結婚可申請撤銷,而本案原、被告登記結婚是自愿的,為真實意思表示,故不符合可撤銷婚姻的法定條件。且被告與原告共同生活近15年,無證據證實被告受蒙蔽、受欺詐,根據公安機關確認原告林芳與林麗系同一人,法院對被告的抗辯意見不予采信,認定原、被告之間婚姻關系合法有效。
本案原告以林麗的身份先后兩次向法院起訴離婚,被告僅否認婚姻效力,但對雙方分開居住三年多的事實以及夫妻感情不佳的狀況均予承認,法院根據雙方目前對婚姻關系的態度確認夫妻感情已破裂,應準予離婚。法院判決原告林芳與被告崔某離婚并依法分割夫妻財產。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