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報訊(記者殷觴通訊員謝玉鳳)岳女士想賣房,中介張先生不辭勞苦,為她尋覓了買主。可是,他最終得到的中介費,跟約定之初相比,大打折扣。原因在于,他只顧居間,卻忘了給客戶提供專業意見。
2015年2月1日,在某房產經紀公司工作的小張幫助他的客戶小月順利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然而,在房屋買賣協議簽訂后的一年多時間里,小張多次請求小月支付中介費均未果。小張為此將小月告上了法庭,但是,法院最終卻只支持了部分中介費的請求。
張先生從事的,是房地產中介。為客戶提供專業意見,匹配買賣雙方的需求,都是他的工作內容。而兩年前,他接待了一位客戶岳女士。岳女士手有余房,她打算賣個好價錢。她希望專業人士,能夠幫她達成所愿。
岳女士的房子配有地下室,著實不賴。張先生很快幫她覓到了買主。房價合情合理,兩邊都十分滿意。三方約定,2015年初簽訂合同。合約一簽,張先生就能抽取到傭金。眼看,簽約在即。但這時,岳女士突然向他發問,如果交易前,房產證能列清主體房屋和地下室的面積,交易稅是不是可以少交一些。
按照2015年房屋交易發生時的稅金政策,若房產證單獨列明地下室面積后,地下室可按照實際面積的一半計算稅金。岳女士的房產證上,羅列的是房屋的總面積,并未單獨區分地下室面積。如果就此交易,會多交不少稅。岳女士房產的情況,張先生全都了解。但這一關節,張先生從未提醒客戶。岳女士有心研究了政策,這才避免了額外的損失。但對于中介的服務,她多有不滿。
房屋交易協議,還是準時簽訂了。既然是中介促成的合約,本來,岳女士該給張先生一筆中介費。可是,這筆中介費,她不愿意支付。理由,就是張先生的服務缺陷。張先生要不到錢,無奈之下,他起訴了自己的客戶。
太倉法院受理了案件。法官訊問周詳,了解了原委。張先生的服務,法官也認為存在缺憾。因為,即便房產中介并不能決定最終的稅費數額,但二手房交易過程中稅費數額的多少及稅費負擔情況是影響交易雙方決策的重要因素之一。小張作為專業的房產交易中介,對房產交易中涉及的稅金計算等影響買賣雙方交易決策的因素,較普通購買者具有更多、更專業的了解。因此,在促成合同簽訂時,他應及時、有效地向買賣雙方披露相關信息。不過,在交易中,他也的確效了力。法院最終判決岳女士支付部分中介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