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鄒強)疫情期間,居家辦公成為許多“上班族”的常態。然而,如果企業隨意克扣居家辦公員工工資該如何處理?昨天,姑蘇區人民法院就宣判了一起因用人單位隨意克扣居家辦公職工工資而引發的勞資糾紛。
原告孫某是被告公司的運營人員,負責被告公司在網絡平臺的銷售工作,其工資標準為每月7000元。今年1月,公司正常支付孫某工資7000元。2月,孫某因疫情原因居家辦公。雖然工作量有所減少,但他從未停止工作。根據網絡平臺顯示,該公司2月份共完成35筆訂單,并且這些訂單都是孫某的業績。不過,2月份公司只發了孫某工資2500元。多次協商無果后,孫某來到法院起訴,要求公司按照7000元標準補足自己2月份的工資。
法院審理認為,今年2月屬于受疫情影響的第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孫某居家辦公期間,正常為公司提供了勞動,公司也沒有跟孫某另外約定居家辦公期間的工資支付方式,所以應當按照孫某提供正常勞動的標準支付工資。據此,法院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終審判決被告公司按照7000元/月的工資標準,補發孫某4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