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契稅法的實施,部分納稅人對契稅申報產生了一些疑問。為了讓納稅人更好理解契稅的相關規定,蘇州稅務部門就納稅人關心的相關問題進行了詳細解答。

一、契稅申報的基本單位
納稅人申報契稅的基本單位為不動產單元。因共有不動產份額變化或者增減共有人導致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納稅人也應以不動產單元為單位申報契稅。
二、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應申報契稅的,如何確定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等?
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等應交付經濟利益的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參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或房屋買賣確定契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等。以劃轉、獎勵等沒有價格的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參照土地使用權或房屋贈與確定契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等。
三、契稅計稅依據不包括增值稅具體指什么?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行口徑的公告》(以下簡稱23號公告)第二條第(九)項規定,契稅的計稅依據不包括增值稅。為方便納稅人確定契稅申報的計稅依據,《公告》按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稅務機關核定契稅計稅價格等三類情形,作出契稅計稅依據不包括增值稅的具體規定。
一是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承受方計征契稅的成交價格不含增值稅;實際取得增值稅發票的,成交價格以發票上注明的不含稅價格確定。
二是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的,應分別確定互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不含稅價格,再確定互換價格的差額。
三是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以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的,稅務機關核定的契稅計稅價格為不含增值稅價格。
稅務部門表示,土地、房屋權屬轉讓方免征增值稅的,承受方計征契稅的成交價格不扣減增值稅額。

四、《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契稅納稅服務和征收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實施后,納稅人申報契稅所需提交資料有變化嗎?
沒有變化。《公告》延續稅法實施前做法,明確契稅納稅人依法納稅時,應填報《財產和行為稅稅源明細表》(《契稅稅源明細表》部分),并根據具體情形提交下列資料:(一)納稅人身份證件;(二)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的憑證;(三)交付經濟利益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提交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相關價款支付憑證,其中,土地使用權出讓為財政票據,土地使用權出售、互換和房屋買賣、互換為增值稅發票;(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監察機關出具的監察文書等因素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書或監察文書等。
五、納稅人如何申報享受契稅減免稅政策?
根據《公告》規定,契稅納稅人符合減免稅條件的,應按規定附送有關資料。
對享受公共租賃住房、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等契稅減免稅政策的納稅人,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61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67號)等規定,實行資料留存備查的優惠辦理方式。
六、修訂后的《契稅稅源明細表》填報項目有什么變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稅費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9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申報繳納契稅時,應填報《財產和行為稅稅源明細表》(《契稅稅源明細表》部分)。
《公告》附件1公布了修訂后的《契稅稅源明細表》(以下簡稱《稅源明細表》)的樣式。與原表相比,《稅源明細表》主要變化有三個方面:
一是為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負擔,在滿足契稅申報要求基礎上,將《稅源明細表》“用途”欄次選項由原來的“居住”“商業”“工業”等7項壓縮為“居住”和“非居住”2項,“權屬轉移方式”的選項也進行了簡化。
二是將原表中“減免性質代碼和項目名稱”細分為“居民購房減免性質代碼和項目名稱”和“其他減免性質代碼和項目名稱”兩個欄次。其中,“居民購房減免性質代碼和項目名稱”僅供自然人購買住房申請享受居民購買家庭唯一、家庭第二套等優惠政策時填報,“其他減免性質代碼和項目名稱”供企業和自然人申請享受其他優惠政策時填報。
三是增加“權屬登記日期”欄次。《契稅法》第十條規定,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申報繳納契稅。《稅源明細表》相應增加了“權屬登記日期”欄次,供在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后申報繳納契稅的納稅人填報使用。如納稅人在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前申報繳納契稅的,無需填報該欄次。
七、《公告》實施后,納稅人申請辦理退稅應提供資料有變化嗎?
辦稅資料有所簡化。納稅人依照《契稅法》及23號公告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契稅的,應提供納稅人身份證件,稅收繳款書或稅收完稅證明復印件,并根據不同情形提交相關資料:
(一)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前,權屬轉移合同或合同性質憑證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的,提交合同或合同性質憑證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的證明材料;
(二)因人民法院判決或者仲裁委員會裁決導致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權屬變更至原權利人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
(三)在出讓土地使用權交付時,因容積率調整或實際交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需退還土地出讓價款的,提交補充合同(協議)和退款憑證;
(四)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時,因實際交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需返還房價款的,提交補充合同(協議)和退款憑證。
為進一步簡化辦稅流程和資料,納稅人辦理退稅時無需提交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公告》明確,收取納稅人退稅資料后,稅務機關應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核實有關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