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南昌的劉女士特別郁悶。原來今年2月她覺得四肢關節疼痛,就到醫院檢查,醫生給出的結果是劉女士患了骨質疏松,需要吃3個月的藥,然而劉女士吃了3個月藥后卻不見任何好轉。
當她再次來醫院檢查,醫生卻說:搞錯了,她沒患骨質疏松!導致誤診的原因,是該拍片醫生把另一65歲病人的癥狀錯弄到了劉女士的病歷單上。(來源:二三里資訊)#醫院弄錯報告單患者吃錯藥3個月#
醫院認錯、并提出補償方案:檢查和治療費用可以退回,算了個誤工的,可以再加3000塊錢左右,差不多要總共退返給劉女士7000塊錢吧??墒莿⑴繉υ悍降奶幚矸桨覆⒉粷M意,她提出要賠償五六萬元,理由是耽誤病情和精神損失。
筆者認為劉女士的要求并不過分,也可以說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我國《民法典》第1218條【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和責任承擔主體】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院方負全責的情況下,該怎樣對劉女士進行民事賠償呢?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179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