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深圳一公司20號發上月工資, 員工要求經濟補償, 官司竟打到高院, 法院判決,賠5.4萬!
據報道,12日,一家公司就因為每月20日發上個月的工資吃了“大虧”。員工以公司未按照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時之間,雙方爭議不斷,案件經過仲裁、一審、二審。最后,深圳中院二審認為公司屬拖欠工資,判決公司支付員工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為54481.7元。處理正確,本院予以支持。
這件事也提醒我們打工人,工資什么時候發大有講究,事關你的權益,從發工資時間看公司狀態,你們公司屬于哪一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