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供水條例》將于3月22日起施行。昨天(3月19日),蘇州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新聞發布會,就條例主要內容作了解讀。
近年來,蘇州市人口規模和經濟總量持續增大,供水總量不斷攀升。2020年,全市供水管道直徑75厘米以上的約3.8萬公里,總供水能力732.5萬噸/日。為規范供水、用水及相關活動,同年,《蘇州市供水條例》被列入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并被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列為立法精品示范工程。
在條例起草調研修改的過程中,市人大常委會共征集到368條意見建議,制訂條例時采納、部分采納了327條。條例經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后,將于3月22日起施行。條例共七章四十四條,在水源保護與水質管理、設施管理與維護、經營管理與用戶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江蘇省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了該條例。
條例鼓勵推行管道直飲水設施建設。為進一步提升城市旅游、文明形象,提高城市公共服務共享水平,蘇州市已在平江路、山塘街、拙政園、虎丘、蘇州博物館、環古城河健身步道等處,投資建設了公共直飲水平臺。因此,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引導供水企業、社會資本在住宅區、旅游景區(點)和星級酒店等其他公共場所建設管道直飲水設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從事管道直飲水供應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
條例對二次供水設施的運行、維護和更新作出具體規定。目前,蘇州市新建的居民小區二次供水設施由供水企業統一管理;對已建居民小區的二次供水設施,各市、區逐步實施改造并納入供水企業管理范圍。然而大量的商務辦公樓宇、醫院、賓館等還存在二次供水設施由所有人或者委托物業進行管理的情況。因此,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了協議期滿后,二次供水設施由供水企業負責運行、維護和更新。
此外,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了欠費停水、交清水費和違約金后恢復供水的要求。對于欠費用戶經催告后在十五日內仍未交納的,供水企業應當提前四十八小時通知用戶后,才能依據供用水合同約定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停止供水。條例規定供水企業應當在用戶交清水費和違約金后的二十四小時內恢復供水,有效地防止供水企業隨意停止供水的行為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