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被告人王書金違背婦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行為,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強奸作案后殺害被害人滅口,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又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依法予以并罰。王書金強奸、故意殺人作案4次,強奸婦女4人,并對被害人實施殺害行為,其中殺死3人、1人殺害未遂,其所犯故意殺人罪動機卑劣、手段殘忍、后果特別嚴重,所犯強奸罪情節惡劣,均應依法懲處。王書金曾因犯強奸罪被判刑,刑滿釋放后不思悔改,又多次實施強奸、故意殺人犯罪,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雖有因形跡可疑被傳喚后主動供述自己犯罪事實的自首情節,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王書金犯故意殺人罪、強奸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王書金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