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蘇報融媒記者 方方)為進一步提升市民交通安全意識和文明出行意識,在12月2日“全國交通安全日”活動上,張家港警方在全國首推一項交管新規:規定持張家港市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人,駕駛蘇E、蘇U號牌的非營運小型客車,在本市轄區內被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查獲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違法行為人能認識到過錯、及時改正,并有參加文明交通志愿服務記錄并達到規定時長的,可以申請免罰款或免記分。
記者在張家港新出臺的“實施辦法”中看到,文明交通志愿服務是指機動車駕駛人自愿在“張家港交警”微信公眾平臺注冊登記,主動參加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文明交通勸導、交通安全宣傳、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基地宣講、護學崗等交通安全志愿服務活動。
據了解,文明交通志愿服務活動每次時長不少于1小時,活動過程將利用視頻監控或執法記錄儀錄像,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實有效后進行公示。對于公安交管部門查獲的罰款處罰、不記分的交通違法行為,只要駕駛人已參加文明交通志愿服務并達到相應時長的,可以給予警告處罰。如依法予以罰款50元,不記分,文明交通志愿服務時長達到1小時的,可以給予警告處罰;依法予以罰款200元,不記分,文明交通志愿服務時長達到3小時的,可以給予警告處罰。
對于公安交管部門查獲的予以罰款且記分的交通違法行為,對已參加文明交通志愿服務并達到相應時長的,可以給予減免記分。如,依法予以罰款50元,記1分的,文明交通志愿服務時長達到2小時的,予以罰款50元,免予記分;依法予以罰款100元,記3分的,文明交通志愿服務時長達到4小時的,予以罰款100元,免予記分;依法予以罰款200元,記6分的,文明交通志愿服務時長達到5小時的,予以罰款200元,免予記分。
適用以文明交通志愿服務予以減輕處罰的,每個記分周期內免予記分的交通違法行為,累計不得超過3起,累計不得超過6分。每個記分周期內予以減輕處罰的交通違法行為,總數累計不得超過3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減輕處罰:即機動車駕駛人1個記分周期內,累計記分已達到12分,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處于被扣留、暫扣、吊銷、注銷或者超過有效期的;機動車在1個檢驗周期內,被交通技術設備記錄的交通違法行為超過15起的;以及其他不得予以減輕處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