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砸傷行人究竟該誰負責?”“我最近人不在家,肯定不是我砸的!”高空拋物現象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為了讓居民充分認識高空拋物的危害性及肇事者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今天(11月28日)下午,姑蘇區蘇錦街道司法所聯合轄區天平法治服務站走進萬達社區開展“模擬法庭進社區”活動,以“高空拋物”為主題,吸引四十余名居民“圍觀”。
當天,模擬法庭現場還原了原告詠梅與被告大海關于健康權侵權關系糾紛一案。原告聲稱,樓上人為掉落一把鐵锨致其頭部受傷,經過派出所的排查、取證,依據相關監控發現該樓棟20樓以上1號房和10號房的居民涉嫌高空拋物,故上述物業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均應作為本案被告共同賠償因侵權行為產生的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損失費等損失共計4676元。而被告一辯稱自己年紀大,不具備有作案工具的可能性;被告二辯稱房子尚未接房,不具備住人條件,則不應對此事負責;被告三辯稱房子在事發后半年才開始裝修,也不具備扔東西的條件;被告八答辯稱自己以“臨時老公”的身份和被告九閃結閃離,根本沒有看到被告九的房子,在本案中不應承擔責任。

經過激烈的法庭辯論和最后陳述,法官認為,公民的生命權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凡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均應承擔補償責任。法律規定該補償責任的目的是為了對受害人權利進行必要的保護和救濟,即在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時,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對其損失予以補償,以實現社會公平正義。被告一、被告二和被告三對自己的上述陳述未舉示任何書面證據予以證明,不能排除作為房屋所有人使用房屋的可能、不足以證明其不可能實施侵權行為;被告八的證據原件可以排除其在該房屋內使用鐵鏟并實施侵權行為的可能。關于責任承擔形式,因被告承擔補償責任的基礎是加害的可能性,而非共同實施侵權行為,故被告之間不應承擔連帶責任,而應以戶為單位對原告的損失平均承擔補償責任。
模擬庭審后,萬達社區法律顧問羅律師表示,我們通過舉辦模擬法庭的形式為社區居民普法,目的就是為了提高社區居民對于高空拋物社會危害性的認識及可能面臨法律責任。姑蘇區蘇錦街道司法所所長時良金介紹,今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印發,指出故意高空拋物可按故意殺人罪論處,因此高空拋物的社區普法教育刻不容緩!(通訊員 朱曉佳 文/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