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中男女,為了表達愛意常會互贈禮物。如今贈送珠寶首飾、車輛、乃至房屋等大額財產并不鮮見。你儂我儂時,這類財產的性質往往沒有被明確約定。一旦分手,為了爭奪這些財產可能引發不少矛盾。日前,昆山法院就審結了一起財產糾紛案件。
謝某(男)與祝某(女)同為在昆山打拼的異鄉人,2014年5月相識相知很快確立了戀愛關系并同居。感情升溫后,他們之間的錢款往來逐漸增多,謝某多次轉賬給祝某,累計超過了30萬元。2016年1月,兩人因感情破裂分居。過了不久,雙方重新相遇在法庭上。原來,在謝某多次匯款給祝某后,祝某于2015年購買了一套房產,并登記在了自己名下。分手后,謝某不甘自己人財兩空,遂一紙訴狀訴至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其本人為涉案房屋產權的真實權利人,并要求祝某返還相應錢款。
祝某稱,自己與謝某的戀愛過程并不順利,在2014年底,自己知悉遭到謝某欺騙誤以為其沒有家室,且當時自己懷孕并流產,謝某匯款的8萬余元系手術費及休養補償費,目的是請求自己原諒他。后續,謝某轉賬分別是用于生活開支和自己開設網店的代收款,以及謝某為求感情復合而在老家辦婚禮的開支,這些錢并不是用于自己后來的購房。房屋不動產權證書登記的是本人名字,購房首付款及貸款也是由本人支付,物業管理協議和公共服務費用等業務也均由本人出面辦理。因此,祝某認為自己理所當然是房屋所有權人。
謝某則認為,在戀愛期間,他陸續因籌備二人婚禮、購買首飾及祝某車輛的保養、保險、供祝某開網店等事由向祝某多次匯款。在祝某購房時,自己還支付了20000元定金。同時,自己2014年底支付的8萬余元并不是是用于祝某墮胎,而是用于以后兩人的共同生活開支。在2015年7、8月,當時兩人感情很好, 10月份還在祝某老家依照婚姻習俗舉辦了結婚典禮,當時自己支付的錢款明顯是用于購房的。由于自己經常在外工作,為了貸款方便,而自己也是出于對兩人的感情基礎的信任,這才在購房時只寫了祝某一人的名字。其以結婚共同生活為目的為被告購置的房屋及交付的其他財產,應屬于附條件的贈與,現贈與所附條件未成就,房屋、相關匯款應予以退還,請求法院判令其本人為涉案房屋產權的真實權利人。
法官說法:
法院經審理認為:1.謝某和祝某同居期間較短,祝某在同居期間以個人名義購買了涉案房屋,且已經登記在祝安紅個人名下,并不屬于同居期間雙方共同購置的財產,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規定的情形,不宜按照一般共有財產處理。2.謝某轉賬至祝某名下的資金,并沒有注明是用于購房,且多筆匯款間隔時間較長,在謝某購房期間無一次性大額資金匯入,無法證實是用于購買房屋的房款。3.謝某支付的購房定金20000元,既不屬借款也不屬出資,應認定為贈與。據此,法院駁回謝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承辦法官提醒:戀人們為取悅對方的一些贈與本在情理之中,系雙方感情的見證,即使分手也無需多過計較。但涉及到大額財產的,或許會在情感破裂后成為反目成仇時的癥結。若是以結婚為目的大額財產的贈與,極有可能在法律上被定性為附條件的贈與,倘若條件未實現,則之前的贈與應予返還。若是為增進好感、表達心意而贈與的禮物,則屬于一般的贈與,一般情況下交付后即不可撤銷,諸如此類。因此,法官建議戀愛中在“贈與”大額財物時需適當理性冷靜,或作出約定,或留有憑證,避免濃情蜜意褪去后,人財兩空,僅存對簿公堂時的無盡悔恨。財物誠可貴,愛情價更高,感性之余多點理性,興許能達成為一段感情增姿增色的意外收獲!(蘇報融媒記者 趙晨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