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很多人已經見怪不怪了,行走在大街上,在公交、軌交站候車,帶著孩子在商場購物,一家人在飯店用餐,不經意間,會看到一個常用詞,抑或是一個成語,有點面熟,卻又很陌生。多讀幾遍你才明白,原來它們是玩了“諧音”這一招,故意寫成別字,來傳達另外的意思。
街頭廣告寫別字,是聰明的創意還是過分的惡搞?究竟該不該有底線?記者進行了調查。
烏所味、腩潮鮮、昊月當空
“諧音”店招如此搞怪
如今,走上街頭,諧音”別字俯“拾皆是,各類招貼廣告、店招,是它們最愛棲息的地方。
十全街是蘇州市區的一條商業街,從東到西,玉器店、服裝店、古玩店、奶茶店等大小店鋪一家挨著一家。“疆蘇匯”“玉蘇周”“陽晨美璟”“卡娜斯”……許多店招,玩著“諧音”這一招。一家不起眼的小店門口,懸掛著“烏所味”三個大字,似乎取自“無所謂”的發音,記者湊近一看,這是一家經營烏龍茶、水果茶的店;“甪鄉隨蘇”,一家服裝店傍著“入鄉隨俗”的四字成語,硬是拗出了這樣一個店名。
在姑蘇區南門路一帶,云集了好幾家培訓機構及棋牌室,有店家別出心裁,想出了“身臨棋境”“百家棋談”的招牌;在蘇州工業園區青劍湖曼哈頓廣場,有店家起名“腩潮鮮”“芝根芝底”,如果不看旁邊的小字注解,讓人很難明白這些店究竟在經營些啥;園區湖西一家栗子店更是夸張,下不為栗”“栗所能及”“栗栗皆“辛苦”等招貼畫充斥其中。
采訪中記者發現,對“諧音”店招情有獨鐘的不僅僅是一些中小店鋪,一些知名品牌、連鎖大超市等也會湊這個熱鬧。今年中秋節前夕,哈根達斯推出了新款冰淇淋月餅,由于請了“小鮮肉”劉昊然為代言人,“昊月當空”的巨幅燈箱廣告遍布蘇州軌道交通站廳。在園區歐尚超市,童鞋店的招牌直接亮出了“頑出成長”幾個字;在天虹百貨,一家培訓機構“沒畫?找畫說!”的巨幅燈箱,夜幕中顯得分外惹眼。
“諧音”別字能用嗎?
市民看法不一
諧音,即借用音同或音近的字或詞替代本字本詞,本是一種修辭手法。但對于街頭頻頻出現的此類廣告店招,蘇州市民有怎樣的看法呢?
“店招嘛,總想讓人第一眼看了就能留下深刻印象,要不街頭這么多店,選哪個?”在蘇州大學就讀的林同學說,如今她和同學選餐廳吃飯時,偏好找一些網紅店或起名比較“玄乎”的餐廳,這樣才更有趣。市民趙女士認為,招牌諧音對她和家人影響不大。現在不只是“商店招牌,網絡用語等各個方面都在用諧音這種方式,仔細琢磨一下應該能夠識別。”
然而,在蘇州“寒山聞鐘”論壇,網友“云淡風輕”發帖稱,他9歲的女兒在一篇短作文中出現了4個錯別字。孩子將依依不舍的“依”寫成了“衣”,卻堅持說自己沒寫錯。孩子說,自家附近的服裝店店名就是這么寫的。同事家的小孩也是這樣,把“一往情深”寫成了“一網情深”,同事說他兒子是看到一家網吧的名字之后才這么寫的。看著孩子犯這種低級錯誤,作為家長既生氣又無奈!
采訪中,不少市民對街頭出現的另類店名表示“不理解”。市民周磊說,他覺得濫用“諧音”,寫別字很不好,這已經對學生產生了一定的誤導。此外,家住園區貴都花園的市民趙青認為,創新也得有底線。作為城市文化氛圍和市容市貌的重要組成部分,店名起碼不能讓人看了莫名其妙,甚至產生心理不適。
語言文字專家:
不能一味提倡,也不能一概否定
王玲玲是蘇州科技大學教育學院教授、蘇州大學漢語國際教育碩士生導師,多年從事語言文字教學與研究工作。她認為,利用諧音給店鋪取名,現在已非常普遍。一個有創意的店名,很容易引起顧客的關注,進而產生進店的沖動,這是眼球營銷策略的一種。
“對于這種諧音店招,不能一味提倡,也不能一概否定,因為在社會生活當中,語言文字一定是流動的活水。”一個詞、一種說法要被社會所接受,或者說要能長久地站住腳,既要符合漢語的規則,同時又能讓大家在使用時方便記住。為什么大家熱衷于在店招或廣告語中嵌進諧音的字?王玲玲認為,這其實是一種語言的營銷。
但話說回來,一些商家在流傳已久的成語中用進了別字,甚至直接低俗化、庸俗化,就會使語言不規范、不純凈。久而久之,就會對人們特別是青少年成長造成不利影響,甚至對國民文化教育產生一定的副作用。因此,社會語言文字的純潔規范需要全社會形成共識,一起參與。
“對于語言文字的運用,研究者和管理者不要只做一個警察,而要做一個導游。”王玲玲說,所謂做導游,就是要告訴全社會怎么樣才是美的,什么樣的語言才是規范雅正的,畢竟語言文字有它獨有的生動性、鮮活性以及修辭效果。當今社會恰恰缺少了一種對語言文字的敬畏感,這是值得我們警惕的,也不利于全社會形成語言審美的向上需求。
市語委辦:
濫用“諧音字”,易誤導公眾視聽
“使用諧音字其實就是故意使用別字,它的泛濫會影響語言文字的規范化,應該引起全社會的重視。”蘇州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相關負責人說。
這位負責人表示,街頭廣告中使用諧音字的做法,有創意的成分,但也是一種文化噱頭。商家在市場競爭中追求新穎、有特色的包裝,這可以理解,但要注意合理、合法,不能不問法規、不顧公眾效應。比如,一些經營者在店招中通過諧音來出奇出新,也許在一定程度上能夠達到吸引消費者的目的,但是這種做法給社會帶來的不利影響也是顯而易見的。
招牌是廣告宣傳的一種媒體。1998年國家工商總局頒布了《廣告語言文字管理暫行規定》,廣告中成語的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引起誤導。《廣告審查標準》也規定,廣告中語言、文字的表述必須真實、規范、健康、文明,不得欺騙或誤導公眾;不得發布影響父母、長輩對兒童的言行進行正確教育的廣告。
2000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頒布,這一法律對漢字語言的規范使用有明確規定:公共場所的設施用字,招牌、廣告用字,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
一些惡俗的“創意”,類似理發店起名“最高發院”發新社”,餐飲“店起名“飯醉團伙”,建材商店起名“墻道螺跡”等,只會招來全社會的批評與摒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