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趙晨民)在幫工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被幫一方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近日,張家港法院審結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
今年1月,甲公司與許某所在的乙公司簽訂運輸合同,許某負責運輸鋼板樁。事發當天,許某在幫助裝車時被貨物砸傷。雖然雙方曾協商解決此事,但因賠償問題并未談攏,最終許某起訴了甲公司。甲公司辯稱,其與許某不存在運輸合同關系,許某受損與其無關,許某受傷的損失應向其雇主乙公司主張,拒絕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查明,許某陳述在幫助甲公司的貨裝載上車過程中受傷的事實,與接處警記錄、入院記錄等相互印證。法院認為,從貨物裝車另需多人配合并用鉤機等設備等事實來看,許某承擔的貨物運輸并不包含裝車,許某參與裝車為義務幫工,雙方構成幫工關系。按照法律規定,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從幫工活動及甲公司負責人曾承諾賠償醫藥費等事實來看,甲公司對許某幫工行為知情并認可。最終,法院判決甲公司依法賠償許某因本次義務幫工受傷的醫療費損失五萬余元。
法官點評:幫工事故是指發生在幫工活動期間,且幫工人遭受的人身損害與幫工活動存在因果關系的事故。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作為幫工活動的受益人,理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本文感謝張家港法院 卜雪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