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戀中的男女蜜里調(diào)油如膠似漆、不分你我,互相給付金錢財物比說一句“我愛你”還要來的容易和頻繁。可一旦愛情的泡沫破滅。男方當初說過的那句“我不要你寫借條。如果非要給借條加上一個期限的話,那就借一萬年吧”還算數(shù)嗎?日前,蘇州市相城區(qū)人民法院就審結(jié)這樣一起情侶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

原告張勇和被告李媛(均為化名)在前年8月相識、相戀,很快步入甜蜜同居階段。兩人相識時,李媛離異。張勇欺騙李媛,謊稱自己和妻子已經(jīng)離婚。李媛要求張勇拿出離婚證,張勇聲稱離婚證給了前妻用于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此時,李媛正好經(jīng)濟緊張,張勇就主動轉(zhuǎn)賬30萬元給李媛,并聲明這筆錢是他已經(jīng)取得離婚證的“保證金”。李媛收到轉(zhuǎn)賬后,隨即表示要寫一張借條給張勇,張勇不要李媛寫借條,他說,如果非要寫借條,那就給借條備注個期限為一萬年。
光陰如梭,甜蜜短暫。去年3月,兩人感情破裂并結(jié)束同居關系。此時,雙方就該30萬元產(chǎn)生爭議。在張勇反復糾纏下,李媛表示自己哪怕賣房子也會還錢的。但是張勇卻說,如果李媛同意和自己繼續(xù)保持這種“戀愛關系”,這筆30萬元可以繼續(xù)作為“保證金”。李媛嚴詞拒絕再與其來往,張勇就以該30萬元系借款為由,到法院起訴,要求李媛償還。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之間的借款關系,不是單方面的法律行為,這種借貸關系的成立,需要得到借貸雙方的確認。用法律語言來說,就是“民間借貸合同成立需以雙方合意為要件。”原告張勇向被告李媛支付30萬元后,雙方通過微信分別作出了意思表示。李媛主動要求出具借條,但張勇卻用“加個期限一萬年” 的表述予以拒絕。因此,法院認定雙方之間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沒有“達成合意”。該30萬元款項已實際給付,李媛接受款項后,張勇明確表示借一萬年,應認定為不具有要求歸還的意思,應認定為贈與。
法院又認為,原告張勇在有配偶的情況下,對被告李媛謊稱自己已離婚,進而與李媛同居,同居期間致使李媛懷孕流產(chǎn)。在兩人解除同居關系后,又要求返還贈與的款項,其行為違背誠實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則。被告李媛曾表示賣房也要還款,但隨后原告張勇又要求這筆錢繼續(xù)作為“保證金”,因此雙方對于這筆錢是否返還,也沒有達成一致意見。相城法院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jù),法院不予支持,最終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請。原告不服提出上訴。日前,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后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在生活中,市民均應遵紀守法,恪守誠信和公序良俗原則,自覺維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別人作出承諾應當慎重,對承諾的內(nèi)容也應當予以兌現(xiàn),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戀愛期間,對于財產(chǎn)處分應當三思而后行。(蘇報融媒記者 鄒強 通訊員 丁莉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