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管有明 通訊員 趙琴)勞動者在工傷休養期間,可主張停工留薪期工資嗎?近日,林某與其所在物業公司之間的勞動爭議糾紛在經歷仲裁、審判程序后終于宣告結束。在姑蘇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師的幫助下,林某再次勝訴,法院判決物業公司支付林某停工留薪期工資31200元。
林某于2016年9月6日到物業公司上班,從事環衛保潔工作,雙方簽訂書面勞務雇傭協議,期限自2016年9月6日至2017年5月31日,約定每月勞務費為2600元。2017年5月18日,林某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2018年6月1日經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2018年8月9日經蘇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核準工傷等級為十級。物業公司從林某受傷之日起,便停發了林某的工資。2018年9月,林某申請勞動仲裁。
仲裁裁決物業公司一次性支付林某2017年5月18日至2018年5月17日停工留薪期工資31200元。物業管理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將林某起訴至法院。
姑蘇區法律援助中心律師表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本案中,林某提供了一年以上的連續病假證明書。最終,法院判決物業公司支付林某2017年5月18日至2018年5月17日共12個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資3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