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趙晨民)朱某駕駛面包車發生意外事故,同車的兒子傷重不治。他不僅“害死”了兒子,還有可能因涉過失致人死亡面臨法律的懲罰。經過綜合考量,園區檢察院通過公開監督和評議,對朱某做出不起訴決定。
2018年3月的一天,朱某駕駛小型面包車從學校接兒子阿文回家。當行駛在快速路上時,朱某轉頭面向兒子交談。僅僅三四秒的時間,待朱某再次看向道路前方時,一輛作業車出現在面前。因面包車車速較快,朱某來不及采取制動措施造成追尾。這場慘烈事故直接導致了朱某本人和阿文受傷,阿文在被送至醫院后搶救無效身亡,而阿文未滿18周歲。
經園區檢察院審查:朱某并未酒駕,其對道路情況疏于觀察且安全意識不足,承擔全部責任。由于自己的過失,朱某不僅“害死”了兒子,還可能面臨法律的懲罰。園區檢察院考慮到朱某主動報案自首、認罪態度較好,獲得了家屬原諒,并且綜合考量到朱某治療傷情花費巨大及家庭狀況等因素,依法建議本案可以作不起訴處理。4月2日,園區檢察院邀請了三名人民評議員對這件不起訴案進行了公開監督和評議。承辦檢察官全面、客觀地介紹了案情、不起訴的理由和依據。人民評議員認真查閱案卷材料、細致詢問,并發表了各自的意見和對案件進行獨立表決,最后一致同意對朱某不起訴。
(本文感謝園區檢察院 邢賽英 邊遠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