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在太倉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輛寶馬車沖進了河里,而保險公司過來調查后,感覺有點蹊蹺。
市民王先生當時花了40多萬,買了一輛二手寶馬跑車,結果因操作不當,直接把車開進了河,他趕緊索賠,然而保險公司不干了。
從保險的合同來看,保險的期限是從2016年7月16日0時起,到2017年7月15日24時止。

按照保險公司的說法,王先生出事故的時間,離保險到期失效的時間只有幾個小時,這未免也太巧合了,有騙保的嫌疑,隨后保險公司找到一家鑒定機構開出了鑒定,認為是王先生的非過失行為造成。
太倉市人民法院法官鄭金碩說,一是行為人有意識的自主行為,二是能夠預見行為的損害后果而有意實施該種行為,或有足夠條件采取補救措施而未采取補救行為,三是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不可預見后果導致的行為。

也就是說,保險公司認為王先生故意導致了這起事故,不過王先生說,事發時他正在看手機,前面突然出現一輛大貨車,他躲避不及才沖入河中,由于道路附近沒有監控,鑒定公司也沒有得出最有力的證據。
事故車主王某說,他不可能拿自己生命開玩笑,去做這種事情。
太倉市人民法院法官鄭金碩說,雖然保險公司向法院出具了其單方委托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但是從該鑒定意見來看,并不能得出該交通事故是王某故意行為。

經調查,保險公司出具的鑒定意見無法證明王先生是故意導致事故,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履行賠償責任,賠付44萬元保險款。
四十多萬的寶馬跑車沖進河里確實挺讓人心疼,而且很危險,如果騙保代價很大。不過近年來通過偽造事故來騙保的現象越來越多,一旦被查到那就危險了。
根據《保險法》規定,如果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而《刑法》也規定,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將追究騙保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