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年來首次對被宣告緩刑的被告人王某裁定減刑,并相應縮減其緩刑考驗期。
被告人王某原來是蘇州某民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該公司主要從事機械制造,目前已有中國運載火箭研究院、“中國重汽”、“大江特種車輛”等多個重量級客戶。2014年4月,王某所在公司被法院認定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作為本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王某也被法院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在緩刑考驗期內,王某針對公司客戶對產品提出的新要求,主導開發了兩項新產品,提高了產品性能。這兩項新產品均被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發明專利。
為使相應知識產權盡快實現產業化,促進企業開拓更大市場,王某向執行機關提出減刑申請。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認定王某有發明創造、構成重大立功的基礎上,結合其犯罪性質及自首、補繳全部稅款、緩刑考驗期內一貫良好表現等因素,認為王某積極創新,促進企業發展,是對社會有益的行為,也是他在緩刑考驗期內確有悔改表現的重要體現,最終依法裁定對王某減刑五個月,同時縮減其緩刑考驗期八個月。
蘇州市中院相關負責人表示,這次減刑,是蘇州法院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幫助確有悔改表現的服刑人員早日回歸社會,同時也是對王某創新創業工作的積極肯定,能夠促進王某及其所在企業的加速發展。
據介紹,根據刑法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其會客、出行等都要遵守考察機關的相關規定。緩刑罪犯由于其在社區接受矯正的這一特性,與在監所服刑的罪犯相比,其適用減刑的條件更加嚴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明確規定,緩刑罪犯只有在緩刑考驗期內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革新等重大立功行為,才可予以減刑,并相應縮減緩刑考驗期。并且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革新應當是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獨立或為主完成,并經國家主管部門確認的發明專利,不包括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蘇報融媒記者 鄒強 通訊員 張珍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