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2月29日),蘇州市人大常委會舉行《蘇州市養犬管理條例》新聞發布會。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葉兆偉參加發布會。《蘇州市養犬管理條例》已由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于今年8月24日修訂通過,并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于今年9月21日批準,將于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強化落實動物狂犬病強制免疫制度
為了積極有效預防狂大病,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對飼養的犬只都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實施動物狂犬病強制免疫,并作為養犬登記的前置條件。為此,根據《動物防疫法》和《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的有關規定,并結合管理工作實情,新《條例》將飼養犬只實施動物狂犬病強制免疫作為一項基本制度規定,第十條、第十ー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第十七條對犬只強制免疫的內容、期限等具體操作規范要求,以及先免疫后登記作出了明確具體規定。新《條例》特別強調“大只犬齡滿三個月或者免疫間隔期滿的,養犬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犬只注射獸用狂犬病疫苗,取得畜牧獸醫部門印發的動物狂犬病免疫證明。養犬人應當在犬只免疫后依照本條例規定,向公安機關申請養犬登記,取得養犬登記證。未經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飼養犬齡超過四個月的大只。”
養犬重點管理區實行一戶限養一犬制度
由于蘇州空間資源有限,對養犬實行從嚴管理,特別是對重點管理區實行犬只限養,對于有效控制犬只數量,積極防止犬只傷人擾民,切實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是很有必要的。為此,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養犬重點管理區域內個人飼養犬只的,每戶限養一條。超過限養數量的犬只,本條例施行前已經依法辦理登記的,可以繼續飼養,”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養犬重點管理區域內個人飼養的大只生育幼犬的,養犬人應當將超過限養數量的犬只依法送交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個人、單位飼養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
禁止個人飼養大型犬、烈性犬
鑒于大型犬、烈性犬客觀上會對市民,特別是老年人和婦女兒童的身心健康造成一定的影響,同時,為了積極防范、有效制大型犬、烈性犬傷人事件的發生,新《條例》在原法規規定重點管理區范圍內的個人禁養大型犬、烈性犬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到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個人都禁止飼養大型犬、烈性犬。同時,為了使大型犬的界定標準更加科學合理可行,符合社會實情,便于實施推行,新《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大型犬只的標準和烈性犬只的品種目錄,由市公安機關會同市畜牧獸醫部門、相關行業協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需要確定、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嚴禁攜帶犬只進入相關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
為了充分兼顧平衡養犬人與不養犬人的利益,既要依法保護養犬人的正當權益,照顧到養犬人外出遛犬及犬只健康活動的自由權,更要切實保障和維護廣大人民群眾身心健康的合法權益。新《條例》對禁止攜帶犬只進入的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作了較為嚴格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禁止攜帶犬只進入飯店、園林、封閉式公園、健身步道、機關、學校、幼兒園、青少年活動中心、婦女兒童活動中心、工人文化官、養老院、醫院、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影劇院、體育場館、游樂場、候車(機、船)室,以及大型超市、購物中心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上述單位、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在出入口顯著位置設置明顯的禁入標識。”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可以自主決定其經營管理場所是否允許攜帶犬只進入或者附條件允許攜帶犬只進入。禁止攜帶犬只進入或者附條件允許攜帶犬只進入的,應當在出入口顯著位置設置明顯的標識。”第三款強調“禁止攜帶犬只乘坐公共汽車、電車,軌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攜帶犬只乘坐出租車、入力三輪車的,應當征得司駕人員的同意。”同時,第五款規定“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條件的,可以設立專門遛犬場所,并設置明顯標識。”第六款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相關公約或者管理規約,劃定本居住區禁止犬只進入的公共區城。有條件的居住區可以設立專門留犬場所,并設置明顯標識。(蘇報融媒記者 薛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