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二手車,到手后發現曾出過多次事故,這場買賣是否屬于欺詐?賣方是否要“退一賠三”?日前,相城法院審結了該起買賣合同糾紛案。
2017年11月,王某向某二手車公司買了一輛二手車,合同中,該公司承諾車子無事故、無泡水、無大修,可是到手后發現車子有事故痕跡。王某經向保險公司查詢得知,該車曾發生過2次千元左右的事故及1次肇事逃逸,其認為該二手車公司違反了合同約定,存在欺詐行為,便把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退車款,被告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按購車款的三倍進行賠償。
在庭審中,被告二手車公司認為,雙方簽訂的是居間合同,二手車公司只是提供居間服務的居間方,所以適用法律不應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而是《合同法》。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與二手車公司簽訂的《二手車買賣居間合同》,雖名稱含有“居間”二字,但應當結合合同具體內容及合同的履行情況來認定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二手車公司單獨與王某簽訂合同、并交付王某涉案車輛,且以該公司名義收取車款,實際履行了出賣人的義務、也享有了出賣人的權益,應認定其為該合同的相對人。
王某基于生活消費購買車輛,二手車公司是該車輛的經營者,故本案既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適用《合同法》。對于是否構成欺詐,應當結合雙方合同約定的內容及立法者意圖予以確定。《合同法》中將故意隱瞞或者虛構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情況且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的行為明確為欺詐的構成要件。本案中,關于雙方合同約定的“非事故、非泡水、非大修”,通過文義及上下文解讀,“非事故”應理解為未曾發生損害程度相當于“泡水”或者“大修”的重大事故,而涉案車輛在本次交易前發生的理賠金額不大,不能認為二手車公司隱瞞了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故本院認為不構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合同法》所定義的欺詐。
對于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一方存在根本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被告并沒有根本違約,合同目的也已實現,因此本院認為不能解除合同。對于王某訴訟要求解除合同、返還車輛并三倍賠償的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消費者在買賣二手車時應該注意以下幾個問題,一是先確認車況再交定金,買方在支付各項購車費用之前一定要先確認所購買的二手車的車況質量、購置年限、是否為事故車輛、是否有違法行為尚未處理等等。且如果格式合同中存在不合理的擴大一方交易風險的條款,消費者有權要求對格式合同條款進行調整和修改。
購買二手車需謹慎,萬一買到事故車,損失錢財是小事,要是在行駛過程中出現問題,就很可能造成更大的損失。因此在選購時,除了對車輛外觀進行檢查外,有必要選擇專業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并通過查詢保險等方式確認車輛的真實情況。(蘇報融媒記者 鄒強 通訊員 徐永明 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