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14時40分左右,常熟大義交警中隊民警在碧海路大橋查處交通違法行為時,發現駕駛人王某某神色慌張,故要求其出示證件,誰知王某某不僅不能出示駕駛證,民警還在與王某的交談中聞到酒味,于是民警就對王某進行了呼氣酒精檢測,結果檢測數值為23.7mg/100ml,屬飲酒狀態。
對王某某進一步調查中發現,前幾日王某因聚眾賭博被拘留,9月16日上午才釋放,所以約了三五好友一起聚聚慶祝,席間大家推杯換盞,觥籌交錯,王某一時沒忍住,也喝了一杯,懷著喜悅與僥幸,王某把上了方向盤將車開上了道路。然而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一場酒聚變成回憶,一度僥幸瞬間破滅,一時忘形換來悲傷。這一次的經歷注定讓王某終身難忘,因為當王某的駕駛證初次領證日期是2017年11月15日,也就是說這本駕駛證還在實習期內,飲酒駕駛機動車一次要記12分,而實習期的駕駛證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滿12分的要注銷駕駛證。換而言之,王某不但要面臨1000元的罰款,同時也失去了駕駛資格,如果要想再開車,必須重新報考。
友情提示廣大駕駛員朋友: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更要提醒實習駕駛員一定要依法依規謹慎駕駛。根據《交通安全法》《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飲酒后駕駛非營運機動車的,暫扣6個月駕駛證,并處1000元罰款,駕駛證記12分。同時根據《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被記滿12分的,注銷其實習的準駕車型駕駛資格。(蘇報融媒記者 鄒強 通訊員 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