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倉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營運性車輛的停運損失賠償案件,最終法院判決由保險公司承擔該筆損失。
所謂營運性車輛指在交通管理部門進行相應登記,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的經營性活動車輛,比如跑運輸的貨車、出租車以及滴滴打車等。這類車出了事故,除一般私家車都有的車輛維修費之外,還多了一筆停運損失,即因事故造成車輛維修期間,不能正常從事經營的損失。那該筆損失該怎么計算,由誰負責賠償呢?
2017年7月,李某駕駛出租車與孔某的私家車發生碰撞,交警認定孔某負全部責任。后雙方就李某的損失一同去保險公司進行理賠,保險公司理賠維修費后告知車輛停運損失屬于間接損失,不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理賠范圍,所以只能由孔某本人自己承擔。孔某認為其投保了保險,相應損失不應再由自己承擔。最后相持不下,李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依法賠償原告的停運損失3400元。
庭審中,原告陳述,其是該出租車的副駕駛,并提供了上崗證和其與主駕駛張某簽訂的《出租車租賃協議》,約定了若李某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維修導致主駕駛不能正常上班的,要賠償主駕駛每天250元的損失。為證明其車輛的維修時間,李某提供了修理部出具的修理時間證明。為證明每天的收入情況,李某舉證了太倉市運輸管理處出具的營運記錄。事故后,李某已將5天的損失1250元支付給張某。被告保險公司抗辯稱該損失屬于間接損失,但未能舉證商業保險條款。
法院認為,涉案出租車屬于營運性車輛,因本起交通事故受損而產生的維修期間停運損失,原告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賠償。參考原告提供的協議、運管處的證明及證人證言,酌定其修車期間的停運損失為2500元。根據事故責任認定,被告孔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理應由其負全部賠償責任。但因被告保險公司未能提供充足證據,以證明其就相關商業三者險的免責條款對投保人盡到了提示、明確說明義務,則相應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故該2500元由被告保險公司承擔。(蘇報融媒記者 顧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