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等相關部門聯合制定了《關于對蘇州市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嚴重失信者開展聯合懲戒的暫行規定》。

根據《關于對蘇州市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嚴重失信者開展聯合懲戒的暫行規定》,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被評定為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嚴重失信者:(一)在申請行政許可時,被發現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隱瞞事實,情節嚴重的;(二)被處以撤銷、吊銷許可證件或其他情節特別嚴重予以行政處罰的;(三)依據江蘇省及蘇州市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管理的相關規定,被納入“黑名單”管理的;(四)因出現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件被司法機關處以刑事處罰的。

據了解,重失信者評定標準,對上年度12月1日至本年度11月30日的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失信行為進行梳理,于本年度12月2日前,提出擬評定為嚴重失信者的名單和評定理由。對于按照《暫行規定》的規定需要及時評定的,責任部門應在該嚴重失信行為確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出擬評定為嚴重失信者的名單和理由,啟動及時評定工作。【時政專稿 文/《蘇州新聞》 沈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