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李俊慧 校對/陳莉
僵而不死,押金難退。
這或許是當前小藍單車的現狀寫照。
目前,小藍單車所屬公司天津鹿鼎科技有限公司已處于“僵死”狀態,其法定代表人也難覓蹤跡,但其共享單車服務,因滴滴與其簽署的“托管協議”依舊可以在一些路面上可見和可用。
從用戶角度來看,雖然小藍單車還可以繼續騎行,但是,如果用戶不想騎行而希望退還押金時,是無法退還押金的。
從小藍單車角度來看,看似品牌還存在,車輛還在街頭提供服務,但是,騎行費用收取權已經轉由滴滴旗下公司承接。
因此,小藍單車業務如果需要繼續運行,就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法律規定以及政策要求,積極履行自己應該承擔的責任,如果確實資不抵債,符合破產條件,就應該參照“小鳴單車”的破產處理方式,依法破產注銷。
前車之鑒:小鳴單車拒不退還押金,進入破產流程

2017年12月,廣東省消委會認為“小鳴單車”經營管理過程中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法向廣州中院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這是全國首例共享單車民事公益訴訟案。
廣東省消委會認為,小鳴單車收取消費者押金但未按規定開設押金專用賬戶與企業自有資金進行嚴格區分,實施專款專用,致使押金處于無人監管、可隨意挪用的狀態,對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構成威脅,侵害了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
2018年3月22日上午,廣州中院就該案公開開庭審理,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廣州中院作出如下認定,并當庭宣判:小鳴單車在沒有向消費者披露相關信息的情況下,未將消費者支付的押金作專款專用,最終造成部分押金無法退還的事實,損害了消費者群體的合法權益,破壞了誠信經營的市場秩序,打擊了消費者的消費信心,動搖了互聯網經濟繁榮的信任基礎,危及社會公共利益。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小鳴單車應承擔民事責任。
2018年5月18日,廣東消委會發布消息稱,小鳴單車正式進入破產清算程序。押金未退還的消費者可進行債權申報。
媒體報道顯示,截至債權申報期屆滿,“小鳴單車”用戶有效申報的債權118738筆,申報的債權金額普遍在200元左右,也就是押金;供應商申報的債權28筆,管理人確認的債權金額合計19129702.47元;另外,管理人核實的職工債權115筆,經濟補償金及欠薪合計1619365.51元。
合計一下,債權總金融超過4000萬元,而經管理人前期摸查,目前小鳴單車賬戶資金僅剩余存放于微信賬號上的35萬余元。
顯然,按照破產法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才能再按照“職工工資社保費用”、“稅款”和“普通債權”等順序清償,其中,用戶繳納的押金清償順位并不明晰。
而現在的情形可能是,小鳴單車留存的資金可能尚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
單車托管:小藍單車“僵而不死”,擾亂市場秩序

2018年1月9日,滴滴和小藍單車就雙方達成的所謂“托管”合作,分別向公眾進行了說明。
其中,小藍單車在“致用戶的一封信”中表示,小藍單車業務將交托管給滴滴出行,用戶可通過滴滴出行APP繼續使用小藍單車。
而對于用戶備受關注的押金退還事宜,小藍單車在“致用戶的一封信中”提出,滴滴出行為小藍用戶的押金、特權卡和充值余額返還提供了一個備選方案,1月17日起用戶可以自主選擇轉換為滴滴單車券和出行券(具體方案請關注滴滴APP近期公告),不接受轉換的用戶,針對其押金、特權卡和充值余額,小藍單車仍將努力尋求解決辦法。
表面上看,滴滴托管小藍單車業務后,既能保障小藍單車用戶繼續騎行單車,還為用戶押金退還提供了“變通”機制,似乎是對用戶權益的保障。
但實際情況是,滴滴“托管”小藍單車支付的對價,小藍單車到底如何使用了,無人知曉。
更重要的是,用戶押金繳納的是現金,現在申請押金退回,只能選擇滴滴出行券或單車券,不僅涉嫌強迫交易,還相當于變相“吃”掉了用戶押金。
而從市場競爭來看,由于共享單車競爭粗放,在很多城市都出現了投放飽和的問題,迫使包括上海、北京等多地發布了“禁止新增投放”的行政指令。
事實上,“禁止新增投放”的本意是希望通過供給側管理,加快市場優勝劣汰,將沒有資金實力或線下管理能力等企業有序引導退出市場競爭。
但是,滴滴對小藍單車的“托管”合作,不僅使得可能資不抵債應予破產清算的小藍單車得以繼續殘喘,持續占用公共資源,也使得部分城市“禁止新增投放”的行政管理目的可能“落空”,進而破壞了公平合理的市場競爭秩序。
權責對等:負責運營、收費,就應該負責押金退還

《電子商務法》(三審稿)第二十一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
《電子商務法》(三審稿)第七十六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未向消費者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或者不及時退還押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顯然,從立法趨勢來看,押金依約及時退還不僅是共享單車企業的合同義務,也將成為法定義務,對于拒不退還押金的共享單車企業,不僅要向用戶承擔違約責任,還會遭致相關部門的行政處罰。
因此,對于處于“托管”狀態的小藍單車,要么,滴滴或其子公司全盤收購,再為用戶提供退押金現金或兌換券,讓用戶自主決定,要么,滴滴退出小藍單車運營,由天津消協參照廣東消協的做法,對小藍單車所屬公司提起公益訴訟,并最終完成企業破產清算,實現市場出清。
否則,滴滴打著“托管”的名義,不僅繼續使用天津鹿鼎科技有限公司原有單車資產在運營,而且不排除還以其名義繼續生產、制造大量小藍單車,在各個城市進行投放,挑戰有關“禁止新增投放”等管理措施。
而這對于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ofo、摩拜或哈羅單車等共享單車企業來說,都是不公平的。
尤其是對于ofo來說,其已經形成的市場份額優勢,可能因為市場失靈或管理失控,無法吸引到相應的投資,使得其經營情況面臨惡化風險。
而這顯然不是大家希望看到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