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劉曉平)離婚了,孩子該由誰撫養?來自市婦聯權益部的消息,在今年前7個月的家事糾紛投訴案例中,此類案件數量持續增長。如何把對孩子的傷害降到最低?結合近日最高法院發布的《關于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相關專家給出權威說法:不妨問問孩子,8歲以上的孩子就有權選擇和誰一起生活。
近年來,在離婚糾紛案件和撫養權變更糾紛案件中,不少家庭上演了一幕幕驚心動魄的“奪子大戰”。父母雙方為了爭奪孩子的直接撫養權鬧得兩敗俱傷,甚至反目成仇,受傷害最大的就是孩子。如何盡可能把傷害降到最低?“多聽聽孩子的聲音。”市婦聯婚姻家庭健康指導中心的相關專家說。
以案說法,該中心的專家介紹了一個典型案例。凌先生與妻子李女士于2016年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雙方共同生育的兩個孩子,兒子跟隨父親生活,女兒跟隨母親生活。然而,過了一年后,凌先生卻突然起訴要求變更女兒的撫養權,理由是,李女士離婚后不久再婚并生下小孩,無暇顧及女兒小花的學習和生活,因此請求變更小花由其撫養,對此,李女士并不同意。
此前,《婚姻法》規定,考慮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意見”,但根據近日最高法院發布的《關于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該《意見》第38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家事案件,涉及確定子女撫養權的,應當充分聽取八周歲以上子女的意見。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單獨詢問未成年子女的意見,并提供符合未成年人心理特點的詢問環境。”當法官征求小花的意見時,她明確表態說,愿意跟隨父親和哥哥一起生活。法院遂依法作出判決,小花變更為由凌先生直接撫養。
“孩子不是哪一方的私有財產,離婚也不能剝奪另一方與孩子的親子關系和對孩子的監護權利”,專家提醒,與其以愛的名義“搶孩子”,不如放低姿態,多一些“聽孩子的”。離婚當事人如果能多考慮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妥善處理好孩子的撫養問題,方能讓離婚對孩子的傷害降到最低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