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條款是保險合同中重要的內容,免責條款生效時保險公司可拒賠。如果保險公司沒有盡到告知義務,那么免責條款將失去效力。張家港就有一家保險公司因未明確告知免責條款而被判拒賠無效。
李某通過學校為其女兒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險及住院費用補償醫療保險。投保后,李某女兒因漏斗胸住院治療,花費醫療費4萬余元。李某向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稱李某女兒系先天性疾病,屬于免責條款中約定的相關免責情況,故不予賠償。為此,李某以女兒名義向張家港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查明,根據保險條款約定,對于合同生效前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殘疾的治療不予理賠的內容,屬于免責條款的內容,保險公司應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告知義務。本案中,保險公司未向投保人李某告知,故該免責條款對其不產生效力。因此,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保險公司不服并上訴,蘇州市中級法院維持原判。
承辦法官介紹,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應當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蘇報融媒記者 趙晨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