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趙晨民)行人為圖方便,人行道不走非要翻越護欄橫穿馬路。雖然省了幾步路,但是被車撞得頭破血流。近日,昆山法院花橋法庭就審結了一起因翻越護欄而造成的交通事故。
2016年底,王小姐在昆山市花橋鎮綠地大道由北往南過馬路時,為圖方便,沒有走人行橫道,而是跨越中心隔離欄橫穿馬路。此時市民小李駕駛一輛小型汽車由西往東行駛,躲閃不及撞到了王小姐。事故發生后,王小姐經醫院診斷為頭部外傷、前額皮膚裂傷,傷口較深,達骨膜,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等,并在醫院安裝了烤瓷牙及金屬支托。
經交警認定,王小姐因橫過機動車道時未確保安全的過錯行為,與小李負事故同等責任。因雙方對事故賠償金額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王小姐向法院起訴,要求小李承擔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損失。
法院審理后判決小李承擔65%賠償責任,即醫療費、牙齒修復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合計37319元,其余部分由翻越隔離欄的王小姐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