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管有明 通訊員 趙琴)近日,蘭蘭(化名)在租住房隔壁李某家的圍墻邊上曬太陽。當時,小美和小唐兩個孩子在李某家外一樓至二樓的扶手樓梯上玩耍。突然,李某家扶手樓梯的圍墻倒塌,在圍墻邊上曬太陽的蘭蘭被砸中受傷,身上多處骨折,支付醫(yī)藥費近2萬元。圍墻突然倒塌砸傷人,受害人該如何尋求賠償?日前,蘭蘭找到姑蘇區(qū)法律援助中心尋求幫助。
蘭蘭是安徽來蘇務工人員,家庭比較貧困,受傷后長期無法正常上班,更使其家庭負擔加重。情況發(fā)生后,蘭蘭與李某、小美和小唐的父親協(xié)商賠償事項,但因各方對責任劃分有異議而未能達成一致。最終,姑蘇區(qū)法律援助中心王海驥律師為她提供法律援助。
王海驥認為,從有利于受援人維權的角度考慮,本案應從“建筑物倒塌致人損害”的角度去追究相關方的侵權責任。在征得受援人及其家人的同意后,王海驥決定以健康權糾紛起訴倒塌樓梯的所有權人李某,同時申請將小美和小唐的父親列為本案的第三人。
法庭查明,李某在建造房屋及扶手樓梯圍墻的時間大概在七八年前,扶手墻是用水泥砌成的,并未辦理任何建設手續(xù)及相關行政機關批文。對此,李某表示自己應付的責任自行承擔,但扶梯圍墻是孩子在玩耍時蹬倒的,因此兩個孩子的家長應承擔主要責任。法庭認為,李某未能對其觀點提供充分的證據(jù)予以印證,即使小孩確實曾經(jīng)用腳蹬過墻,但根據(jù)一般生活經(jīng)驗法則,磚塊和水泥砌成的扶手墻被兩個孩子蹬過就倒塌,該扶手墻也顯然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
最終,法庭認為,李某作為扶手墻的建設方和施工方,對墻體未盡及時修繕和維護義務,對圍墻的倒塌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應對原告的損失予以賠償,判決被告李某賠償蘭蘭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共26939.23元。考慮到兩個孩子在樓梯上玩耍的客觀情況,小美和小唐的父親也接受法庭的建議,自愿每人補償原告3000元。